日前,希岸酒店城陽流亭機場店的前員工發(fā)帖反映稱,該酒店在沒有罰款權的情況下,要員工掃碼交罰款,還不下達罰款通知單,也未告知員工明細!傲P款271元,在勞動合同中也沒有注明,沒有對扣工資內容進行公示。”希岸酒店該店負責人證實該事,但表示該款項并非罰款,而是該員工對公司造成了損失,這部分是他應承擔的責任。
“因為酒店自己系統(tǒng)原因,導致跳費和訂單丟失,卻把責任歸到員工身上!苯,希岸酒店酒店的一位前員工投訴稱,店方因此對其罰款271元。
從該員工提供的聊天記錄中信網(wǎng)看到,酒店負責人的解釋是,該扣款事項并非罰款,而是員工給酒店造成了損失。
(來源:當事人)信網(wǎng)與酒店負責人取得了聯(lián)系,他表示其實并不是對員工進行罰款,而是員工對該店造成了損失,需要對這部分損失進行擔責。“因為這個員工的操作問題,給酒店造成了上千的損失了,我們承擔了大部分,剩余的二百多塊錢需要他承擔!痹撠撠熑诉表示,目前已經(jīng)解決了該事,退還了扣除的費用。
那么,該酒店是如何對員工進行扣費的?該負責人坦言,他們會先讓員工自己掃碼交費,如果員工不配合,他們會從員工工資中扣除。
對此,北京市浩天信和(青島)律師事務所的董克強律師認為,員工對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確實應該進行一定的賠償,但是,用人單位沒有權利從員工工資中進行強制性扣款。“如果說真的是造成損失了,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進行協(xié)商要求賠償!倍蓭熣f,要求賠償與工資發(fā)放是不同的事件,兩者是沒有任何關系的,以需要賠償為由進行員工工資的扣除,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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