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真的讓人感到深惡痛絕!
1月21日16時28分,東河區(qū)公安分局河東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稱,勝達花苑有住戶高空拋物砸壞樓下電動三輪車。接警后,河東派出所出警民警立即趕赴現(xiàn)場,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到達現(xiàn)場后,民警發(fā)現(xiàn)3號樓樓下停放的電動三輪車天窗玻璃已被砸壞,電動車車頂上有一臺電視機、車旁有一個玻璃罐頭瓶。經現(xiàn)場人員描述,電視機和罐頭瓶是相繼被從樓上扔出來的。民警立即根據(jù)情況上樓逐一排查,排查至五樓時,發(fā)現(xiàn)該戶男主人疑似喝過酒,并且墻上有電視線卻無電視機。問其是否向樓下扔過東西,他承認是其酒后將自己家的液晶電視從客廳窗戶向外拋出,后又將喝水的玻璃罐頭瓶拋出。
經調查,嫌疑人劉某,家住包頭市東河區(qū)勝達花苑,當天他一人在家,因其從去年以來一直沒有工作,心情煩悶,想要發(fā)泄情緒,便借著酒精的刺激將物品拋出窗外。據(jù)了解,該樓棟單元門前約兩米就是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劉某高空拋物時所幸沒有人員經過,不然后果不堪設想。
據(jù)劉某交代,2020年12月他還將家里的電砂鍋從窗戶拋出,砸壞了受害人趙某的電動三輪車。嫌疑人劉某對其故意高空拋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現(xiàn)劉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民警提示:《民法典》規(guī)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如有此情況,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也提及,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高空墜物的傷害究竟有多大?
1.窗臺、陽臺等露天場地盡量避免擱置重物。如遇風雨天氣要提前將外置物收回屋內。
2.定期檢查家中窗戶螺絲,陽臺防護網(wǎng)、紗窗、空調外機等物品,避免因固定器松弛導致墜物。
3.在家中帶小朋友時,要注意孩子手中玩具、書畫等物品,防止其亂拋、亂丟,且不要獨自讓小孩在陽臺、窗臺等地玩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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