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來,2013年,晶晶父親張某與母親王某在法院協(xié)議離婚。鎮(zhèn)江丹徒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寧介紹,“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雙方約定不滿三歲的女兒由父親撫養(yǎng),母親離婚后回江西老家生活,后來雙方對于探視權又進行了進一步的約定,在女兒寒暑假的時候由媽媽帶回江西老家共同生活”。 女兒進入小學之后,張某的要求逐漸提高。“女兒不聽管教時,爸爸會大聲訓斥的,但是女兒跟媽媽共同生活期間,媽媽很溫柔,因為媽媽是老師,女兒很喜歡媽媽,女兒跟媽媽一起生活的愿望越來越強烈。”陳寧介紹道。晶晶年滿10周歲后,媽媽在晶晶強烈的要求下,以女兒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撫養(yǎng)權。法官表示,“小孩子滿十周歲的話,她有自己選擇的權利,她可以選擇跟爸爸或者跟媽媽,因為她的思想比較成熟了”。考慮到晶晶一直以來跟父親生活,雙方感情深厚,主審法官并未輕易做出判決,而是進行調(diào)解。調(diào)解過程中,爸爸一直不愿意放手,因為他認為女兒在鎮(zhèn)江生活了這么長時間,也在這邊上學,如果突然改變上學環(huán)境,再變更學校的話,將不利于女兒的成長,也可能不利于學習。但女兒非常想跟媽媽生活,她不接受爸爸的意見,要跟媽媽生活。雙方僵持不下,晶晶一度不愿再與父親交流,在看到卷宗中有晶晶曾寫給父親的信時,法官決定讓父女倆通過信件的方式互相表達心意。
據(jù)法官介紹,“爸爸在看到女兒稚嫩的字跡時,不自覺地笑了,這個時候我們又繼續(xù)做爸爸的工作,于是爸爸同意女兒這學期跟媽媽到江西去學習,暑假再回來鎮(zhèn)江跟爸爸生活,由女兒感受一下到底是在哪邊的生活環(huán)境更好,那個時候爸爸將會充分尊重女兒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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