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法院公布一起相鄰關系糾紛案件,李某起訴中國石油稱其排污井污染了水源,但由于證據不足,被法院駁回。
上訴稱排污井有漏點
李某家位于康平縣二牛所口鄉(xiāng)二牛所口村。2017年,中國石油沈陽康平經營部在康平縣二牛所口鄉(xiāng)二牛所口村建設排污井一處,F李某提起訴訟,由于中國石油沈陽康平經營部建設的排污井距離其家水井過近,排污井泄漏導致李某無法飲用自家水井中的水源,對李某造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3000元(重新選擇打井20000元、身體健康損失10000元,取水費用33000元)。
李某上訴稱,根據《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指南》中1.3.2規(guī)定“為了防止水源地污染,保障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環(huán)境質量,在以下區(qū)域內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止措施。地下水保護范圍:取水口周邊30米-50米”。根據該規(guī)定,中國石油的排污井必須在上訴人飲用水井的30米或50米之外進行建設,并且被上訴人建設的排污井及管道必須密封,不能有任何滲漏,可是被上訴人的排污井管道有漏點,被上訴人沒有采取科學的方法對其排污井的管道進行密封,導致排污井不能正常排污,致使污染物肆意滲漏。危害了上訴人的飲用水水井衛(wèi)生安全。
李某拒絕鑒定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李某向中國石油沈陽康平經營部、中國石油沈陽銷售分公司主張各項經濟損失,應當舉證證明中國石油沈陽康平經營部排放了污染物、李某的實際損失及中國石油沈陽康平經營部排放污染物與李某的實際損失之間具有關聯性,F李某未提交證據證明,經一審法院明示后,仍拒絕申請鑒定,李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李某要求中國石油沈陽康平經營部、中國石油沈陽銷售分公司支付各項經濟賠償63,000元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一審法院難以支持。
一審宣判后,李某以環(huán)境污染責任糾紛名義再次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李某自認中國石油沈陽康平經營部的排污井距離其水井有約30米遠,主張2018年9月8日發(fā)現排污管道有泄露,泄漏點距其水井約10米距離。但現有證據并不足以證明發(fā)生了泄露且泄露物觸及其水井對其水質造成影響。李某并未舉證證明中國石油沈陽康平經營部的排污管道排放了污染物且能到達李某水井的取水點,亦未舉證證明其水井水質受損,更無從證明排污與損害之間有關聯性。因此,從環(huán)境污染責任糾紛的角度判斷,李某未完成舉證責任。
2021年4月16日,法院二審駁回了李某上訴,維持了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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