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在呼和浩特有一套閑置的住房,幾年前出租了出去。按說房子租出去,正常收房租就行,但王女士一提到這個被租出去的房子,氣就不打一處來。王女士的這套房子位于呼和浩特市瑞福祥南小區(qū)。2015年,她把房子租給了一位姓蔡的租戶。王女士說,剛開始的時候,這位租戶房租交的還比較及時,但是越往后,越不積極,每次都得催。2019年12月31號,租戶蔡某交了4000塊錢的房租,房租交到了2020年的2月份。從此,這個姓蔡的租戶就像是人間蒸發(fā)了一樣,再也聯(lián)系不上了。








2020年以后,王女士和家人就不斷的和蔡某聯(lián)系,打電話,發(fā)微信,發(fā)短信,所有發(fā)出發(fā)出去的消息都如石沉大海,從來沒有過回復。這家人還在不在這里住,誰也不知道。要不要自己打開房門,王女士很為難,不開吧,自己的房子,自己不能住,也不能租。打開吧,萬一蔡某回來說自己弄丟了里面的東西說不清就更麻煩了。








王曉革律師表示,目前的狀況,王女士自私打開房門確實不太推薦,避免雙方產生更多的爭議。不過法院一旦判決雙方的租賃合同解除,租戶蔡某需要承擔的房租租金需要從2020年2月后拖欠租金開始,一直到他將房屋歸還給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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