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國現有法律角度來講,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年幼到多小不能作證,能辨別是非、正確表達的孩子的證詞應該是有效的。我國刑事訴訟法要求“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并未將近親屬排除在外。
5歲孩子證父酒駕,不應對外公開
可問題是,執(zhí)法者向媒體披露這一“新聞”,卻讓這名5歲的孩子置于事件和輿論的漩渦中,在一片非議聲中,孩子是否會受到傷害?有了孩子話,執(zhí)法者知道了其父親酒后駕駛的真相,孩子的話雖然可以作為證言,但是必須注意保密,孩子是未年人,執(zhí)法機構有保密的義務,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公權力的行使若涉及未成年人的成長,理應慎之又慎。有關司法機關和執(zhí)法人員不能有那么重的好奇心,認為有趣就披露。這樣不但于社會無益,反而涉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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