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
在我國禁止個人持有槍支彈藥。
即使純屬個人娛樂或個人愛好,
也觸犯《刑法》!
男子危某某稱,2014年他在老家紫云縣從一名姓吳的男子手上購買了這支火藥槍,用于打鳥。案發(fā)前他也去打了鳥,槍就放在車上沒有拿回家。沒想到去接人時遇到民警例行檢查。
經查,
危某某未取得合法持槍資格。
經貴陽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
危某某持有的火藥槍
系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支。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危某某在未取得合法持槍資格的情況下,非法持有火藥為動力發(fā)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支一支,火藥1132克,鉛彈130顆,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官表示本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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