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鐘女士向我們欄目反映,說她交了2萬元定金在章貢區(qū)新力鈺瓏灣定購了一套房,但是后來因為購房資格的原因,買不了房,于是鐘女士找樓盤售樓部要求退房,但是對方不肯退還定金。
6月28號上午,記者見到了這位鐘女士,她告訴記者,5月26號她在章貢區(qū)水東鎮(zhèn)新力鈺瓏灣樓盤處看中了一套毛坯房,于是跟樓盤一位劉姓客戶經理咨詢購房事宜。
交了定金后過了幾天,鐘女士接到售樓部工作人員打來的電話。
鐘女士: 他說你們名下有一套沒有二次買斷的經濟適用房,就是沒有二次買斷房子,他說你們要去那里下掉名字去。然后我們就去了那里問,就那個房產局問,他說我們下不掉,他說我們不能下,下不了,然后我們把呢況反映給這個新力玨瓏灣的銷售顧問嘛,他說你們下不掉就不能買。
鐘女士說,家里的經濟適用房是在與她愛人同一戶口的奶奶名下,而這次買房也是他們第一次買房,所以對一些政策不了解。鐘女士表示,交定金前,她就將自己家有車貸以及一套經濟適用房的情況都跟銷售顧問交待清楚了,現(xiàn)在買不了房,銷售顧問理應退還2萬元的定金了,但當他們找到樓盤銷售顧問進行協(xié)商退款時, 銷售顧問卻是另一種態(tài)度了。
鐘女士:之前答應退還我們的2萬多元一直都不退還,我們跟他們領導也協(xié)商過,跟他們的銷售顧問也協(xié)商過。這個就連銷售顧問他自己都說這個不是我們的問題,是他們自己的問題,我們希望就是協(xié)商把我們押金退回來,我們不是說不買,是買不了。
鐘女士說,當初銷售顧問承諾買不了房可以退回定金,那銷售顧問對此又是怎么個說法呢?記者聯(lián)系了當初接待鐘女士的新力鈺瓏灣售樓中心客戶經理劉仁芳。
電話采訪:新力鈺瓏灣售樓中心客戶經理 劉仁芳:這個是沒有答應,是這樣子,她買房之前我們問了他征信,然后名下的話有沒有經濟適用房,然后她是說買斷了,說不存在這些東西,已經買斷了。然后后面的話就是買了房以后,查出來他這個經濟適用房沒有買斷,還要二次買斷,所以她就沒有購房資格。是這樣子,F(xiàn)在要問領導,這個問題不是我能處理了的,你要問領導。
這位客戶經理還表示,市民購房前本來就應當自己提前去了解自己的情況。
記者查看了鐘女士當初簽訂的《新力鈺瓏灣商品房認購書》。協(xié)議上第8條規(guī)定:若因乙方原因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則視乙方為違約,甲方有權沒收定金。而根據(jù)相關法,定金確實屬于雙方真實意思表達,在此案中,如果收款方違約那么應當至少支付2倍的定金賠償,如果是付款方違約,那么收款方可以沒收全額定金。
記者采訪當天晚上,新力鈺瓏灣售樓中心工作人員又與鐘女士就此事進行協(xié)商,但由于雙方各執(zhí)一詞,并沒有協(xié)商成功, 售樓中心表示,建議鐘女士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這個問題。
在此呢也提醒市民,在購買房子,汽車等大額度商品,簽定合同時一定要明確理解合同條款的內容,以免在之后發(fā)生糾紛時口說無憑不利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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