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廈門,有一名小孩,用塑料瓶從廢棄工廠內偷裝了酒精。到了晚上,這名小孩和其他小朋友一起玩火時,就往火中潑灑酒精,沒想到突然躥起來的火苗,把其中一名小孩的面部、四肢等多處燒傷。這名被燒傷的小孩,該找誰來賠償損失呢?日前,廈門同安法院審結了這起糾紛。 孩童玩耍遇事故 該事件發(fā)生于2016年12月晚,據原告描述,他們年僅14歲的孩子林某英和其他幾個小朋友當時一起在社區(qū)的健身器材場玩。玩耍途中,與林某英一起的被告張某發(fā)現在這附近有個廢棄工廠,心生好奇便一同前往。在廠房探索中張某發(fā)現了“罪魁禍首”酒精,就用數個礦泉水瓶私裝易燃危險液體并點燃。 看見火光后,周圍小伙伴一個個探頭探腦就湊了過來,一起往火堆里潑灑酒精,想讓火勢燒的更旺,可當10歲的林某玲再次向火中潑灑酒精時,意外卻發(fā)生了;鹈纭班亍钡囊宦曂庹ㄩ_!在旁的林某英沒有一點的反應時間,就被火焰灼燒,導致自身面部、四肢和身體多處大范圍燒傷,經醫(yī)院長期治療,目前仍是疤痕累累,難以恢復。 失職——廢棄廠房責任人 事后經調查,酒精出處的廢棄廠房管理權為呂某所有。被告人張某和林某玲的法定監(jiān)護人則表示,小孩子玩火導致林某英燒傷,確實大家都有一定責任。但主要責任還出在呂某身上,因為他沒有把廢棄的廠房看管好,作為廠房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明知廠房內還存著易燃易爆的酒精,但其卻完全沒有盡到這個安全管理義務,這才導致小孩拿到了易燃易爆的酒精,最終引發(fā)了這場悲劇。 那個本來就是危險品,你遷走的時候,要找人看管一下。 那個廠房真的這樣子(管理不行),如果說那個小孩拿出來喝掉,也是死掉了,這個廠是不是要負全部的責任。 家屬起訴索賠16萬余元 廈門同安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呂某作為酒精的所有者及管理者,在保管時未盡到謹慎的義務,導致被未成年人拿出去玩耍造成人身損害;而被告張某、林某玲同樣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最終判定,由被告呂某承擔30%;剩余70%由被告張某、林某玲各承擔35%,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6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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