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上午9點33分,在寧波繞城高速往姜山北方向68公里(寧波西互通)附近發(fā)生一起三車事故。高速交警說,這起事故當中,是前面紅色轎車駕駛員的龜速行駛,后面黑色轎車駕駛員隨意變道,最后導致正常行駛在左邊車道紅色小車“遭了殃”。
據(jù)了解,事發(fā)時,高某駕駛黑色轎車前往臺州,途徑事發(fā)地時,發(fā)現(xiàn)前方一輛舟山牌照的紅色轎車龜速前行,他趕緊采取制動措施。誰知,剎車后車子向左打方向時有點打滑,從而引起了后面一系列的事情——黑色轎車往左偏移,而在左邊車道(快車道)上正常行駛的紅色小車為了避讓,不慎碰撞中央護欄后一個甩尾,直接追尾了在前方龜速行駛的紅色轎車。
事故中,三輛車都不同程度的受損,其中車損最嚴重的是撞了中央護欄后又追尾前車的紅色轎車。所幸,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而三輛車的駕駛員也各自將車開到收費站,接受交警處理。
面對交警的詢問,龜速行駛的紅色轎車的駕駛員黃某解釋說,自己是從舟山出發(fā)準備去杭州的,在路過事故發(fā)生地時,突然發(fā)現(xiàn)自己開錯了方向,為了看清路邊的路牌,所以車速放得比較慢,可能只有每小時20公里左右。
最終,交警認定,黑色轎車駕駛員高某因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的過錯負事故主要責任,并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75條第1款第3項、第2款規(guī)定,對高某個處以200元的罰款;而紅色轎車駕駛員黃某,因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guī)定時速20%以下造成事故的過錯負事故次要責任,并根據(jù)根據(jù)《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78條第7項的規(guī)定,處以記3分、罰款200元的處罰。車損最嚴重的紅色小車駕駛員方某無過錯,無責任。
在此,高速交警提醒:近期雨天路滑,保持好車距,控制好車速。堅決杜絕高速上違法變道、低速、超速等極易造成交通事故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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