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間門面房
前兩天,正常開門營業(yè)的他
在店門口發(fā)現(xiàn)一個白色異物
走上前仔細一看
差點沒被氣炸!
做生意講究看門見喜
小伙卻說開門來氣!
康先生說,當天早上正準備開門營業(yè),在商鋪門口看到一個白色東西,仔細一看竟是一個使用過的尿不濕!

面對這樣的場景,康先生第一反應“這肯定是樓上高空拋物扔的”!康先生為何會這么篤定呢?他說,因為這樣類似的事情不止一次了,之前有人從樓上扔泡面!直接砸到父親頭上!



到底事實是不是像康先生所猜想的這樣的呢?物業(yè)負責人說,他們排查了樓上住戶,“有家住戶家確實有小孩子”。

老人出面說年輕人太懶?
公公替兒媳婦收拾“爛攤子”!
隨后,民警也趕到現(xiàn)場進行調查。過了一會兒,住在5樓的一位老人出面,表示尿不濕是他們兒媳婦扔的!原因是:年輕人太懶!

年輕人太懶?
所以高空拋物將用過尿不濕從窗戶扔下?
這是,已經(jīng)有了孩子的年輕人?
當小莉問到扔東西的當事人能否親自道歉

這位老人尷尬的笑了聲說:
年輕人出去了不在家 我替她道歉

現(xiàn)場小莉協(xié)調后,這位老人將康先生家店鋪門口打掃干凈,康先生也表示了諒解。
高空拋物
“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近年來,高空拋物現(xiàn)象一再發(fā)生,險象環(huán)生。“懸在城市上空的痛”何時方休?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侵權責任法等相關規(guī)定的基礎上全面升級,呈現(xiàn)出這四大變化讓高空拋物無所遁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
在普通民事活動中,法無禁止即可為而今,隨著民法典的出臺,禁止高空拋物將成為每一個人應當遵守的法定義務。如若違反,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變化二:
不讓加害人“漏網(wǎng)”,也不讓無辜人“背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jīng)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也就是說,一旦發(fā)生高空拋物致害事件,若經(jīng)過調查能直接鎖定侵權人,就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此外民法典還規(guī)定,在無法查明侵權人的情況下,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對受害者承擔補償責任。換句話說,除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建筑物中居住的所有住戶都應承擔責任,因為他們都有可能成為加害人。
變化三:
新增物業(yè)服務企業(yè)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發(fā)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二款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發(fā)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高空拋物不僅可能導致民事責任,更有可能涉及刑事案件。民法典首次明確了公安等機關的調查權與調查義務,從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查明侵權人的概率。
新頒布的民法典從預防、監(jiān)管、查處、救濟多個層面對禁止高空拋物予以規(guī)定,其目的就是要根治高空拋物這一城市陋習,還大家頭頂上的一方安全。如果有人非要以身試法,終將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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