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當事人委托并收取代理費后,他并未前去法院立案,而是直接偽造法院民事判決書后交給當事人,使當事人誤以為訴訟終結。12月9日,桃源縣人民法院對這起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案進行了通報,一審判決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四年。
2011年11月至2013年3月間,被告人袁某利用在常德市武陵區(qū)天地法律服務所從事民事訴訟代理工作之機,接受楊某某的委托代理楊某某訴翦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接受陳某某的委托代理陳某某訴郭某離婚糾紛案,接受譚某的委托代理譚某訴趙某離婚糾紛案,共收取三人代理費13600元后,并未依其委托從事訴訟代理,也未在法院立案,而是采取剪接、拼接、復制其持有的民事調解書、和民事判決書的方式,直接偽造了桃源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應付當事人,使當事人誤以為訴訟終結。
今年2月,當事人楊某持著袁某給的桃源縣人民法院(2012)桃民初字第431號民事判決書到陬溪法庭要求執(zhí)行,但陬溪法庭找不到與該判決書有關的任何卷宗材料,此時袁某的詭計被識破。案發(fā)后,被告人袁某分別退賠了楊某4800元、陳某某5000元、譚某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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