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卡招聘是賣淫團伙常用的招攬客人的手段,來自婁底的彭某之前也是一名為賣淫團伙發(fā)卡的“馬仔”。為了獲取更多利益,從2017年起,彭某糾集多人,對其他進入自己勢力范圍酒店內發(fā)卡的賣淫團伙強收保護費,并多次尋釁滋事、打架斗毆,形成了一股惡勢力。
今年2月底,蘆淞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彭某、楊某等9人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組織賣淫、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進行了一審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彭某控制了我市20多家酒店的發(fā)卡權。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從2017年起,彭某對進入自己勢力范圍酒店內的發(fā)卡的賣淫團伙強收保護費,先后對朱某組織賣淫團伙尋釁滋事作案四次,強拿保護費8.2萬元,持械斗毆作案1次。在強收保護費的過程中,彭某最開始是獨自作案,后不斷發(fā)展成員,逐漸形成了一個彭某、楊某為首要分子,固定成員3人以上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今年2月28號,蘆淞區(qū)人民法院對彭某、楊某等人尋釁滋事、聚眾斗毆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
朱某等其余6名被告人以組織賣淫罪、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五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對彭某的妻子曾某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因不服判決,彭某、楊某、朱某等人隨后提起上訴,該案移交至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審判結果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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