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0日一早,長沙市民范女士,帶著78歲的母親和一車行李,前往位于長沙黃興大道的青松老年公寓,辦理入住手續(xù)。在填完各種表格后,范女士被告知需手寫一份免責協(xié)議。當范女士仔細看完協(xié)議內容,提出異議后,對方直接拒絕接收其母入住。
前不久,范女士父親去世后,因擔心母親一個人在家孤獨,得不到周全照顧,因此決定將其送往長沙縣青松老年公寓居住。
范女士的母親,今年已78歲,健康狀況良好,行動自如,溝通也沒有障礙。為了減輕子女負擔,老人自己也愿意住到養(yǎng)老公寓。經過前期考察,范女士帶著老人生活用品,駕車來到位青松老年公寓,在辦理入住手續(xù)時,管理方要求增寫一份免責協(xié)議。


范女士認為,免責協(xié)議的內容過于霸道,因此提出異議。公寓方于是拒收了范女士的母親。
范女士告訴記者,一切責任自負的免責協(xié)議,讓她著實不能接受。即便自己建議,將部分條款進行修改,也遭到了長沙縣青松老年公寓方面的強硬拒絕。由于認為免責協(xié)議條款不合理,范女士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見:如因老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公寓方可不負責任。但這一要求并未得到回應。在長沙縣青松養(yǎng)老公寓現(xiàn)場,負責人王女士表示,凡入住他們公寓的老人,家屬都須簽訂免責協(xié)議。在記者的一再追問下,公寓方面出具了一份其他家屬簽署的免責協(xié)議。其中寫明,在入住期間若發(fā)生摔跤,骨折,自殺,自傷,傷害他人等一切意外事故,產生的責任和后果,均由家屬自負,與青松老年公寓無關。
在這份《養(yǎng)老機構服務合同》里,第十一條違約責任中寫明,因甲方及其工作人員的過錯,損害乙方人身或財產權利的,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表示,根據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應當無效。目前,范女士已為母親另選擇養(yǎng)老機構,并向民政部門進行了投訴。來源:湖南都市頻道《芒果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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