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干了,想辭職
已經(jīng)跟單位打了招呼
現(xiàn)在過去一個月了,單位遲遲不批準
說是沒有找到接替工作的員工不能離開
單位承諾一找到接替工作的人馬上可以辦離職手續(xù)
那么,如果一直找不到新員工,是不是都要被困在這里
另外,不是說提前30日通知單位就可以辭職嗎,為什么不能
因為你忘了做一件事
就是寫一封書面的辭職信,請注意,書面的!
1為了能順利地辭職,一定要書面向單位提交辭職信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提前30日提出申請,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但是不等于說辭職沒有任何限制。
勞動者提出的辭職申請一定要以書面形式提出,書面提出過了30日的告知期,用人單位若再想拖下去不給職工辦理離職手續(xù),是違法的。職工這時候是完全有理由、有證據(jù)去維權,如,向勞動監(jiān)查大隊投訴、或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辭職也應該注意方式,按照規(guī)定去辦理,避免被用人單位鉆了空子、白白遭受損失。
2勞動者書面通知30日后,單位不同意能否扣發(fā)工資?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jīng)濟損失。經(jīng)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勞動者應該按照用人單位要求進行離職前的必要工作交接、返還公司財物等,但是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未在告知期內(nèi)辦理交接手續(xù)而導致的損失,勞動者不予承擔。
勞動者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解除勞動關系時雙方應當結(jié)清工資。工資作為正常勞動所得,在無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無權扣除工資。
3單位只有這些情況可以代扣發(fā)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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