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瀟湘晨報記者從天心區(qū)檢察院獲悉,長沙市某技工學校原校長蔡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財,數額達39萬元。
經長沙市天心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一審作出判決,蔡某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同時追繳蔡某違法所得,上交國庫。
長沙市某技工學校系長沙市某局下屬的事業(yè)法人。今年48歲的蔡某系長沙市某局事業(yè)編制正科級人員,自2007年2月起,長沙市某局聘用蔡某擔任長沙市某技工學校校長,負責學校的全面工作。 2007年,蔡某經介紹認識寧鄉(xiāng)縣某新農民培訓中心主任余某,蔡某和余某決定“合作辦學”,利用不屬于政府指定培訓機構該培訓中心以及余某妻子為法人的寧鄉(xiāng)縣某技術學校組織生源、提供場地、設備對農民工實施培訓后,以具有政府指定培訓機構資格的長沙市某技工學校的名義向長沙市某局申報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yè)技能培訓補貼,從而使余某的培訓學校獲取國家財政專項補貼資金。
余某為感謝蔡某等人關照,于2008年春節(jié)后的一天,來到蔡某家中,送給蔡某現金22萬元,事后蔡某將其中11萬元自己留用,其他轉交給了他人。
2004年至2009年期間,承包長沙市某技工學校常德校區(qū)食堂承包人皇某為了請蔡某關照,每年在常德校區(qū)校長辦公室送給蔡某現金1萬元,共計6萬元,蔡某均予以收受。
2013年3月,黃某為了能承包常德校區(qū)內網吧,送給蔡某現金1萬元請他關照,蔡某予以收受。
2008年至2012年期間,常德校區(qū)學校商店承包人陶某每年在常德校區(qū)校長辦公室送給蔡某1萬元請他關照,共計5萬元,蔡某均予以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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