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被告人任某軍、任某銀、任某江、任某西犯侮辱骨灰罪一案在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當?shù)厝罕娂氨桓嫒擞H屬數(shù)十人參加旁聽。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8月7日,原告任某廷的父親去世后安葬在該縣曉景鄉(xiāng)高寨村。事后,任某廷因家事不順,迷信使然,任某廷于2017年12月31日將其父任某道的骨灰遷至六臺山重新安葬。身為村主任的任某軍組織部分村民以原告任某廷的父親不是本村人以及所葬位置為該村龍脈為由,安排張貼告示要求原告任某廷將其父墳墓遷出,但任某廷未將其父墳墓遷出。
2018年1月16日上午,被告人任某軍、任某銀、任某江、任某西組織帶領部分村民將任某廷父親的骨灰挖出焚燒后就地拋撒。四被告人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侮辱骨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
在法庭調(diào)查階段,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及被告人的陳述與辯解等證據(jù)。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上述證據(jù)進行了質(zhì)證。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圍繞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jù)和適用法律以及原告任某廷父親骨灰的真假等問題充分發(fā)表了意見。
在最后陳述階段,四被告人意識到自己的行為不但侮辱了死者的尊嚴,而且還傷害了其子女的感情,給社會帶來了不良影響,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表示后悔,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四被告人組織帶領村民對他人墳墓進行挖掘并將骨灰焚燒后隨意拋撒,其行為不僅悖逆?zhèn)鹘y(tǒng)習俗,而且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規(guī)定,構成侮辱骨灰罪。逐根據(jù)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分別判處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個月。
四被告人均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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