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至2017年期間,張某某(巴彥淖爾市臨河區(qū)居民)在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甘草、辛夷花、白芷、蒼耳子等中藥粉末中添加“地塞米松”“撲爾敏”“維生素C”等化學藥品制劑,制成“鼻炎丸”,并對外出售。
2017年8月3日,郭某某在其住所被抓獲。辦案民警當場查扣未售出的“鼻炎丸”987袋、“頸椎增生丸”13袋。經查,被告人郭某某對外銷售“鼻炎丸”1613袋、“頸椎增生丸”7袋,銷售金額共計113960元,獲利4萬余元。
郭某某被抓獲后,主動提供線索并配合民警捉拿張某某歸案。兩天后,張某某在其處所被抓獲。辦案民警當場查扣未售出的“鼻炎丸”100袋、“頸推增生丸”數(shù)袋。經查,張某某非法經營假藥的數(shù)額共計124437.5元。
經法院判決,張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4萬元;郭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2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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