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上午,任城區(qū)人民法院對戴某某等人犯敲詐勒索罪、黃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進行了宣判。這也是開展“打黑除惡”專項斗爭活動以來,我市判決的第一個以“軟暴力”實施敲詐勒索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案件。
25日,山東全省法院開展第二批“掃黑除惡”集中宣判行動,任城法院公開宣判的戴某某等13人敲詐勒索案是濟寧法院系統(tǒng)唯一一起參加集中宣判的案件,共40余名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和新聞媒體記者旁聽了案件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戴某某登記注冊“濟寧財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通過經(jīng)營“車輛二次抵押貸款”的形式,從事非法放貸業(yè)務。2017年2月至9月,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戴某某為首要分子,被告人陶某、張某、梁某某等人為相對固定的骨干成員,被告人邊某某等6人為成員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的犯罪方法主要是在被告人戴某某的安排指使下,由被告人梁某某、徐某外出宣傳,聯(lián)系有資金需求的被害人,負責出面以民間借貸的名義與被害人洽談借款業(yè)務,介紹被害人至公司簽訂“借款協(xié)議”等一系列單方借款協(xié)議,約定借款數(shù)額,然后在實際借款時以“服務費”、“保證金”、“當月利息”“GPS費”的名義在約定借款數(shù)額中扣除,被害人實際到手金額均低于“借款協(xié)議”約定借款金額。被害人借款后,在被告人戴某某的安排指使下,由被告人賈某某、周某某等人各自帶領團伙其他成員趁被害人離開汽車之機,使用配備的備用鑰匙將被害人的車輛駕離被害人控制范圍;而后通過電話告知被害人違約到財通公司交錢贖車。在被害人到達公司后,該團伙成員通過顯露紋身,著統(tǒng)一黑色T恤,在犯罪集團的場所顯露配備的電棍、對講機、拳擊沙袋等物品,使被害人產(chǎn)生心理畏懼,迫使被害人支付“違約金”及3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拖車費用”等高額贖金。2017年2月至9月,該犯罪集團共實施敲詐勒索犯罪17起,敲詐勒索金額累計達26.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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