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知道那是真槍
我肯定不會
把孩子往深淵里推
這是福建省石獅海關緝私分局查獲的一批仿真槍,由臺灣偷運而來。一共有24支槍藏匿在一臺飲水機箱體內,其中20支槍具有致傷力,對生命安全、公共安全造成較大的威脅。
2014年8月30日,四川籍買家劉大蔚被抓捕歸案。劉大蔚是四川省達州人,案發(fā)那年他剛滿18歲。
劉大蔚的父親劉行中說,他以為兒子買的是玩具槍,直到福建省石獅海關寄來一張刑事拘留通知書,上面寫著劉大蔚涉嫌走私武器、彈藥,這才意識到嚴重性。
辦案人員查明,在案發(fā)前一年,劉大蔚就和臺灣仿真槍賣家建立了聯(lián)絡。隨后他挑選了24支仿真槍,總計30540元。收件人用的是化名,收獲方式上為自提,辦案人員認為這采用的都是規(guī)避偵查打擊的方式。
劉大蔚父母說,他打小就喜好槍支,他們知道劉大蔚從網上買仿真槍的事,甚至父親劉中行還幫著挑選 。父母以為只是玩具槍,但根據公安部2010年出臺的槍支鑒定規(guī)定 ,對不能發(fā)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發(fā)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一律認定為槍支,因此劉大蔚購買的仿真槍中有20支已具有了致傷力。
偵查機關同時查到,劉大蔚在網上多次跟他人討論如何購買仿真槍,怎么樣規(guī)避偵查,在司法機關看來,劉大蔚對仿真槍的殺傷力和違法性有明確認知的。
判處無期徒刑
劉大蔚的父母以為兒子最多判個兩三年,但經過審理,泉州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劉大蔚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走私槍20支入境 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武器罪,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判處無期徒刑。
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劉大蔚上訴至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當時的司法解釋,走私非軍用槍支十支以上就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可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劉行中夫婦說,之所以當時買這么多,是在臺灣賣家的要求下。
二審上訴期間辯護律師提出,案發(fā)時劉大蔚剛成年,購買仿真槍僅為個人收藏娛樂,而非牟利且并未收到實際貨物,亦未流入社會,情節(jié)輕微,請求適用緩刑 。一審判決四個月后,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了二審裁定,維持無期徒刑的判決。
案件一經媒體報道,便引發(fā)了人們關于購買,持有仿真槍入罪量刑的討論,很多人認為對劉大蔚判得有些重。
改判七年三個月
二審裁定后,劉大蔚被移送到漳州某監(jiān)獄服刑。劉行中夫婦也再沒有返回四川,而是留在福建為兒子持續(xù)申訴奔波,一些媒體也予以了報道。終審裁定一年后,申訴得到了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回應。最讓劉行中夫婦欣慰的,是再審決定書上有這么一句話:原審對劉大蔚判處無期徒刑,量刑明顯不當。
2018年3月底,最高法、最高檢對外發(fā)布了一則《批復》,規(guī)定對涉及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定罪量刑,不只考慮數量,還應考慮致傷力,主觀認知動機目的等多方面情節(jié)。
2018年12月25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漳州中級人民法院,對劉大蔚走私武器再審案進行宣判。對這次時隔近5年后的再審,劉行中夫婦寄予了極大期望,母親說一直在等著兒子回家。
再審法庭認為,從客觀方面說劉大蔚尚未實際取得所購的24支仿真槍,槍支沒有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較小,涉案槍支槍口比動能較低,致傷力較小。
從主觀方面來說,沒有證據證明劉大蔚購槍目的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認定其以營利為目的的證據也不充分,其作案時剛滿18歲系初犯且認罪態(tài)度好。 2018年12月25日上午9:00左右,福建高院作出宣判,依法改判劉大蔚有期徒刑七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2000元。
劉大蔚走私武器一案以及再審判決一直備受社會輿論關注,除了槍支愛好者,一些槍打氣球游戲的擺攤商販,也一直密切關注著案件的結果。
購買、持有仿真槍,是否會構成犯罪,罪輕還是罪重,關于合法與非法的清晰界限,成了當下社會最關心的話題之一。
普法時間
pufashijian
Q1:
劉大蔚網購仿真槍一案,一審判無期,二審維持原判,很多人都覺得判得重了,您怎么看?
A1:
這個判得重,是因為國家的量刑體制所決定的。第一個就是有好多罪的法定刑,它是有法定最低刑,比如說這個走私武器彈藥,那么一般是三年以上,情節(jié)較重的話是七年以上,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就是無期徒刑,法定最低刑就是無期徒刑。另一方面司法解釋又把這個情節(jié)特別嚴重量化了,那么涉及到氣槍的就是十支以上的,就認為是情節(jié)特別嚴重。另外一點呢,法律又對法官的量刑權,有一個限制,就是被告人沒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比如立功、自首、未遂。沒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那么法官無權減輕處罰,只有當遇到特別情況,比如在法定刑之內判罰還嫌過重的,那么根據特殊情況可以呈報,可以減輕處罰,呈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那么如果覺得沒有必要呈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那么依照法律規(guī)定,氣槍十支以上情節(jié)特別嚴重,按照《刑法》151條的規(guī)定無期徒刑以上,那就只能判無期徒刑,是由量刑的體制和模式決定的劉大蔚購買的仿真槍當中有20支被認定為槍支,這也是他一審、二審被如此量刑的主要證據和原因。
Q2:
我們國家為什么會對槍支的管理如此嚴厲?
A2:
一方面是考慮到公共安全問題,如果違法犯罪分子拿到槍支以后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危害公共安全。另外的話也可能拿去犯罪,侵犯公民個人的權益。所以對槍支管控嚴格,有利于維護社會穩(wěn)定,有利于保護我們的人身安全。但是走私武器彈藥判得更重,它是和早先的法律,可能是指的軍火一類的,而且從境外走私運到境內,這會對整個社會,整個國家產生很大的危害。 因為外部輸入的,所以對這塊的管控很嚴。但是沒有想到,現(xiàn)在出現(xiàn)出于愛好或者好玩游戲的心理去大量從境外訂購,他們認為的仿真槍,也就是氣槍當作玩具,或者當作一個軍品愛好者來收藏,并沒有充分認識到這是一種槍支,可能會涉及到嚴厲的懲處,他可能沒有認識到。通過這個案件的判決來看,他也知道這個事情稍稍是有點不妥的。
Q3:
阮教授,再審判決,劉大蔚從無期徒刑改判為七年零三個月(有期徒刑),您怎么看這個改判?
A3:
因為原判是考慮到它是法定最低刑無期徒刑,沒有呈報最高法核準,后來考慮到這個案件,確實在法定刑以上判罰還嫌過重。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所以提起再審,呈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減輕處罰。減輕處罰是這樣,因為原來是情節(jié)特別嚴重,是無期徒刑,那么現(xiàn)在給他減輕處罰,一般就是減輕一檔。走私武器彈藥一般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大限度一般只能減一檔,也就是從無期(徒刑)減到七年之上(有期徒刑),所以判了七年零三個月(有期徒刑)。這個是走特別的減輕程序,那么也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減輕規(guī)定作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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