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分別于6月18日、6月27日以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徐某、張某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經初步審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復興南苑某住戶為給父親做周年忌日法事,聯(lián)系張某,讓其在該小區(qū)單元樓前空地上搭建用于做法事的大棚。
次日中午13時許,4歲女童沈某某在該大棚附近玩耍,在接觸大棚立柱時觸電倒地,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鑒定,簡易大棚鋼架漏電,漏電原因是由于張某、徐某使用自制電線私接電源。
其中一根電線轉接處絕緣膠布包裹不緊,導致簡易棚金屬鋼架與簡易棚用電線路的相線直接接觸而帶電。
上城區(qū)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徐某、張某對危害發(fā)生具有主觀上的過失,客觀上實施了私拉電線的行為。
連通電源后,二人既未對電路進行安全檢查,也未安裝必要的漏電保護裝置。
簡易棚搭設在小區(qū)樓幢之間的通道上,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了現(xiàn)實的危險,并最終導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該行為構成刑法上的“其他危險方法”。
二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符合逮捕條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之規(guī)定,依法對徐某、張某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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