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東一男子喝完酒
約上朋友一起吸食毒品
后因吸食過量死亡
死者父母將“同吸”的朋友及販毒人員
一并告上法庭
請求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近日,海南二中院對此案做出終審判決,兩名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駁回上訴。
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吳某俊作為以販養(yǎng)吸人,鄭某專是麥某超叫去一起吸毒的人,毒品是麥某超購買的,三人均有多年吸毒史的完全行為能力人,販毒和吸毒又是違法行為,雙方對吸毒的后果應非常清楚,麥某超應自己承擔責任。
宣判后,麥某超父母不服提出上訴。海南二中院認為,鄭某專在吸食毒品后昏迷,醒來后發(fā)現麥某超已無呼吸,其雖對共同吸毒的麥某超負有救助義務,但事發(fā)當時其自身已經昏迷,已經沒有采取措施阻卻涉案危險發(fā)生的可能性,故對麥某超的死亡沒有過錯。
吳某俊在將毒品販賣給麥某超后便離開現場,其已無法控制麥某超、鄭某專吸毒的狀況及吸毒引發(fā)的后果,且被叫回現場后一起對麥某超實施心臟復蘇的救助。
來源:南國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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