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在某汽車服務公司從事司機工作。某次疲勞駕駛過程中,張先生開的車撞上隔離墩,受損嚴重,花費維修費用85204元。2020年1月,張先生的公司將其起訴,要求對方賠償維修費。
張先生是某汽車服務公司雇傭的司機。在一次工作中,其因疲勞駕駛導致操作不當,所駕駛的車輛撞在隔離墩上,車輛受損嚴重。交警認定張先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后汽車服務公司維修車輛花費85204元。
2020年1月,汽車服務公司將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85204元車輛維修費。
通常而言,雇員勞務行為是為雇主牟利,雇主對雇員負有監(jiān)督和管理的義務,故勞務的利益歸于雇主,風險也應歸于雇主。因勞務行為產生的侵權責任應由雇主來承擔。
但是,如果雇員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仍然免除其責任,則是對雇主利益的侵害,有違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以,當雇員在工作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若受損的是雇主也不例外。
對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對事故發(fā)生與否的控制能力、雙方當事人的地位、過錯程度、權利義務對等、雇員的賠償能力等,堅持適當賠償原則確定賠償數(shù)額。進一步說,就是雇員的勞務行為受雇主支配和約束,所以雇主對雇員負有監(jiān)督和管理的義務(如,是否充分保障雇員休息時間、合理安排勞務任務等),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著雇員因過錯造成的風險,減輕雇員的賠償責任。
所以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需要根據個案具體分析。
萊西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先生與某汽車服務公司構成雇傭關系。張先生作為專業(yè)駕駛員,在履職期間應當盡職盡責,嚴格按照交通法規(guī)謹慎駕駛,妥善保護某汽車服務公司車輛,保證行車及車輛安全,完成公司安排的接送旅客任務。在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良好的情形下,張先生因疲勞駕駛、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受損,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存在重大過失,應當承擔某汽車服務公司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某汽車服務公司也應合理安排行車任務,充分保障張先生停車休息的時間?紤]到本案實際情況,酌定張先生對某汽車服務公司的經濟損失承擔40%的責任。
一審判決后,張先生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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