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失職 給國家造成損失100萬元 收受他人財物 共計180萬余元 ……
日前
由南昌市新建區(qū)人民檢察院
依法提起公訴的
鄭某受賄案一審宣判
公訴機關(guān)指控:
2011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鄭某先后擔任南昌市政府接待辦副主任、南昌市廣電局副局長、南昌市文廣新局副局長。在其任職期間,先后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80.8275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
判決書顯示,其中116萬余元來自一位鄒姓富商。2011年,在南昌召開第七屆全國城市運動會期間,鄭某因工作失職造成國家損失,鄭某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于2012年2月要求鄒某幫其支付人民幣100萬元。之后,鄭某給情婦送了一輛汽車,購車款16.3萬元也是由鄒某支付的。
2014年至2020年
鄭某收受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某傳媒網(wǎng)絡(luò)股份有限公司數(shù)十萬元
為其相關(guān)項目提供幫助
公訴機關(guān)認為:
被告人鄭某利用職務(wù)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180萬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判決
日前,法院一審判決,鄭某犯受賄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0萬元。同時,對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鄭某違法所得款27.25萬元,主動退繳的違法所得款37.27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鄭某的一輛英菲尼迪汽車予以拍賣或變賣等,所得款折抵鄭某違法所得款,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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