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1歲的女子李某想買個“單身公寓”,于是來到岳陽樓區(qū)一小區(qū),向某房屋置業(yè)公司繳納了購房定金5000元。幾天后,她在工作人員的帶領下參觀了樣板房,該樣板房當時有陽臺。從樓層平面示意圖來看,自己所購房型也有陽臺設置標志,并標明該部分為全贈與面積空間。 于是,李某當場與某房屋置業(yè)公司簽訂了商品房屋買賣合同,并繳納了房屋首付款20.82萬元,剩余購房款20萬元將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房子2019年5月1日交付。 然而等到收房時李某才發(fā)現(xiàn),自己的房子根本沒有陽臺,于是拒絕收房,拒絕提交資料辦理貸款手續(xù),也拒絕交清剩余房款。 某房屋置業(yè)公司將李某起訴至法院,李某反訴對方,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返還首付款。
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房屋增設陽臺系對原房屋的改造,開發(fā)商將其作為全贈與面積空間贈與給購房者,購房者因此可以增加房屋實用面積,亦能在使用上有更好的布局,這對購房者來說無疑具有極大的誘惑力。
本案中可以推定李某購買該案涉房屋與此具有因果關系,李某有理由相信交付的房屋與樣板房的增設陽臺部分應是一致的,李某基于案涉房屋未增設陽臺而不接受該房屋具有合理性,并主張交付的房屋沒有陽臺不能滿足其購房時的需要,因開發(fā)商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從而要求解除合同的訴求應當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某置業(yè)公司返還李某購房款20.82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商品房出賣人就商品房的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nèi)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nèi)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開發(fā)商所謂的“贈送面積”往往不會像產(chǎn)權面積那樣進行明確具體的約定,蘊含著一定的法律風險,故開發(fā)商及購房者對此應權衡利弊,理性謹慎的看待“贈送面積”,避免相關糾紛的發(fā)生。
來源:中國普法、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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