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公安局第四派出所查獲一起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抓獲違法人員一名,鏟除并收繳毒品原植物40株。 7月2日10時許,第四派出所民警在對關(guān)碾坊村羊場灣社開展禁種鏟毒工作時,發(fā)現(xiàn)該村村民裴某在院子內(nèi)及房后玉米地種植的綠色植物,疑似毒品原植物(罌粟),民警立即對疑似毒品原植物進行辨別。經(jīng)仔細查看辨別,裴某種植的綠色植物正是毒品原植物罌粟。而后,民警依法將院內(nèi)種植的罌粟全部鏟除,經(jīng)清點共計40株。 詢問中,違法嫌疑人裴某對自己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罌粟)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依法給予裴某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第四派出所民警查處現(xiàn)場↓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非法種植罌粟500株以上不滿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shù)量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非法種植罌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shù)量較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chǎn);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行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種植罌粟不滿5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的;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jīng)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幼苗的;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有上述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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