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已交設計定金20000元,雙方約定設計費為46000元(設計定金轉為設計費,多則轉為工程款,少則補齊)。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約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既然雙方約定的系設計定金,而設計費僅為4.6萬元,定金2萬元顯然已超過設計費的20%,故加重了甲方即消費者的責任。
未付清裝修款項乙方有權不承擔任何裝修售后維修,一切損失由甲方自己承擔。
在工程竣工后,甲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辦理工程款結算,結算完成后與乙方進行交付,但無論甲方是否按期付款都與家裝售后無關。
甲方若延期付款,應按照合同約定理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但乙方不應通過該條款免除其保修責任。
對竣工驗收后保修期兩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wèi)生間保修五年)內發(fā)現的證實屬于乙方責任的質量問題,乙方免費返修。
因合同未約定預留質保金及其比例,導致關于保修期的約定之于乙方約束力不夠,如存在質量問題,乙方可能存在無動力及時進行維護的情形。
此外,乙方將保修責任限定為“屬于乙方責任的質量問題”,排除了在無法查明責任原因情形下乙方的保修責任,導致乙方承擔責任的前提是甲方能夠證明質量問題屬于乙方責任,變相減輕了乙方責任。
因甲方原因終止協議,而總工程量未過半,乙方再次擁有收取工程總造價10%管理費的權利。
甲方如無任何原因單方面終止協議,雙方可以明確約定違約責任,但合同卻以管理費名義要求甲方支付額外費用,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情形。
隱蔽工程在隱蔽前,由乙方通知甲方到場驗收,驗收期為兩天,甲方不按時驗收,乙方可自檢后如實填寫隱蔽記錄,甲方應予以承認;甲方應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內驗收,并辦理驗收、移交手續(xù)。
裝修工程的驗收是專業(yè)問題,且涉及到各方協調現場勘驗時間,可能無法在短短三天內組織完成,合同約定的驗收時間過短,易造成因甲方即消費者無法及時驗收被視為驗收合格,引發(fā)后續(xù)質量問題。
甲方未履行驗收結算,并未正常辦理結算入住使用,視為工程驗收合格且承擔所有的責任,同時視為甲方放棄保修售后服務,乙方保留法律追究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四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據此,工程未經驗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了未經驗收的工程,由此發(fā)生的質量問題,甲方應當承擔責任。但是,如果該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是因乙方設計、施工等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而致,則不應免除乙方責任。
針對甲方逾期付款及乙方逾期竣工的違約金均未作出約定。
合同中對于違約行為均未約定明確的違約責任,但在裝修裝飾領域,合同缺少履約保證金條款,甲方付款后會受制于乙方,故而會發(fā)生因乙方逾期竣工或交付質量不符合要求而產生的爭議。
且合同也未明確約定乙方逾期多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故說明合同的權利義務不明確、雙方地位不對等。
驗收不合格,乙方負責返工,甲方未經乙方同意擅自使用提前入住或收回及更換鑰匙,視為自動交房合格竣工。
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應嚴格遵循國家及行業(yè)標準,甲方擅自使用并不會影響“竣工驗收是否合格”。此條款約定免除了乙方責任,應視為無效條款。
如甲方未按時支付該工程結算款,則按該工程合同總造價的1‰每天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因合同約定工程款為分期付款,甲方逾期支付某一期款項,乙方產生的損失應當以當期逾期支付款項為基礎,而不應以合同總造價為基礎,該約定有加重甲方消費者責任的嫌疑。
如因客戶原因減少主材項目,則取消相關優(yōu)惠活動,并由客戶承擔該項目20%違約金。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該條直接關系到甲方是否可以享受優(yōu)惠以及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乙方應當作出顯著標識而不是放在附件中,甲方極易忽視。
且即便存在工程減項,甲方可以按比例減少優(yōu)惠,而不應直接取消優(yōu)惠活動甚至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該條文有限制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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