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的聶先生向《維權超給力》報料,他在倉山區(qū)一家火鍋店用餐時,從湯底里撈出了一只蟑螂,但服務員態(tài)度冷淡,僅免單處理,拒絕賠償。對此,該火鍋店老板回應:“如果真是鍋底里有蟑螂,早都煮爛了......”
想到自己吃了這么久的火鍋里還煮著蟑螂,聶先生和朋友直犯惡心,他趕緊叫來餐廳服務員反映情況,沒想到的是,服務員對于鍋里出現(xiàn)蟑螂十分冷淡。
“我問服務員這什么東西,她一幅見怪不怪的態(tài)度,說這就是個小蟑螂。”
聶先生要求門店經(jīng)理出面解釋,但服務員表示經(jīng)理不在店里,可以給聶先生換一份新鍋底,再贈送三個菜!拔覀兌伎鞇盒耐铝,她居然還想讓我們再吃!
聶先生認為火鍋店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賠償2000元,但服務員拒絕賠償,表示最多免單處理。由于火鍋店經(jīng)理始終不肯出面,聶先生沒有再多糾纏,直接離店,隨后撥打12315投訴。
為核實情況,987記者小傅隨后聯(lián)系上憨哥重慶土火鍋餐廳。店長王先生認為,鍋底里的蟑螂不一定是店內的,有可能是消費者惡意敲詐餐廳。
“他們那時都快吃完了,如果真是鍋底里面的蟑螂,在里面煮了那么久早就煮爛了。”
記者詢問王店長是否有店內監(jiān)控能夠佐證蟑螂不是出自店內,王店長表示監(jiān)控看不清楚!盁o論是不是我們店里的責任,已經(jīng)對消費者免單了啊。”
《維權超給力》特約律師,北京大成(福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周林律師認為,事發(fā)時消費者將蟑螂撈出拍照取證 ,并及時告知商家,消費者的舉證相對完整。商家如果認為是消費者將蟑螂帶入餐廳,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商家以監(jiān)控看不清楚為由提供不了證據(jù)較為牽強,因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jīng)營者要求賠償損失,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chǎn)者或者經(jīng)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目前,雙方仍在僵持,事件后續(xù)進展,《維權超給力》將繼續(xù)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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