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發(fā)生意外事故,最常見的善后措施莫過于找保險公司理賠。近日,江蘇蘇州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事故,司機不慎駕車撞壞電線,連帶損壞居民家中電器,保險公司能拒賠嗎?
事故發(fā)生當天,司機潘某駕駛貨車在送貨途中,經(jīng)過常熟市某路段,因操作不當撞上路邊的電線桿,損壞了電線,電線短路后電壓升高,導致附近五戶居民家中電器受損。
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潘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經(jīng)過勘驗,認定該事故造成的損失為43600元,但在車主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時,保險公司出具了《不予賠付通知書》,表示拒絕理賠。潘某先向受損人家賠償了電器,隨后將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
審理中,保險公司表示,保險合同中約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yè)、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chǎn)、通訊或者網(wǎng)絡中斷、電壓變化、數(shù)據(jù)丟失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與侵權行為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屬于直接損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常熟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肖剛介紹,通常在認定保險條款中,對于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按照通常的理解,撞壞電線造成短路,使居民家中電器損壞,這條連鎖反應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當屬于直接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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