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光一閃
眼前一花
路上還擋著個障礙物
悲劇就發(fā)生了…
視線受遠光燈影響,撞上違規(guī)停放車輛
江西省贛州市全南縣南逕鎮(zhèn),2022年9月24日晚,王某駕駛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在某路段,遇上駕駛小型汽車的張某,由于張某開啟了遠光燈,使王某視線受到影響,撞上了蔡某停放在道路上的農(nóng)用手扶拖拉機,事故造成王某受傷。因王某身患肝硬化等疾病,交通事故外傷導致其他并發(fā)癥, 2022年12月2日,王某多臟器功能衰竭,經(jīng)醫(yī)院醫(yī)治無效死亡。
江西省贛州市全南縣公安局交通局管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未按規(guī)定實行登記制度的機動車上道路駕駛、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guī)范駕駛車輛、未佩戴安全頭盔,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夜間會車時未改用近光燈、蔡某在道路上停放農(nóng)用手扶拖拉機,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分別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交通事故外傷與王某的死亡之間存在主要因果關系。2023年3月,王某的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農(nóng)用手扶拖拉機車主蔡某及被告會車未關閉遠光燈的小型汽車車主張某,共同承擔30%的責任。
法院:兩被告分別承擔15%責任
江西省全南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由于王某存在無證駕駛、沒戴頭盔等諸多違法行為,根據(jù)全南縣公安局交通局管理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認定書,法院酌定事故當事人王某承擔70%的責任,被告蔡某和張某分別承擔15%的責任。
法院對于原告王某家屬要求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合理費用予以支持,但對其要求的精神損失費不予支持。關于張某辯稱的關于交通事故外傷與王某的死亡參與度分攤費用的問題。法院認為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身的缺陷或舊疾,即王某事故發(fā)生前身患肝硬化等疾病,是一種客觀存在,是不可選擇的,不屬于受害人的過錯,讓受害人為無過錯的客觀存在承擔責任與侵權責任的法理不符。原告舊傷雖然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有一定的影響,但這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過錯,也不具有法律意義上可苛責的“過錯”,受害人不應為自身的缺陷或舊疾承擔高于普通人的風險。因此,對被告張某的答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判定原告的合理損失為1207249元,被告蔡某和張某共同承擔30%。因事故車輛在A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內(nèi)。經(jīng)計算,A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總金額344891.44元,蔡某、張某分別賠償449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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