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趙先生向奧一新聞記者反映稱,其于6月18日經過龍崗區(qū)坂田地鐵站附近時被疾馳而過的電瓶車撞倒,導致嘴部受傷、多處骨折,然而其向肇事車主索賠時,對方卻拒絕承擔相關醫(yī)療費用及誤工費。 奧一新聞記者從深圳交警獲悉—— 肇事車主負事故全責,雙方對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目前雙方僵持在賠償問題上,交警方面進行調解無果,建議雙方走司法程序。 男子意外被撞傷 與肇事車主多次協商賠償未果 據趙先生回憶,6月18日下午,其在龍崗區(qū)坂田地鐵站附近從朋友車上下來時,被一輛快速駛過的電瓶車撞傷導致左手骨折、牙齒掉落,當場血流不止,“他車子速度非?欤先是撞到我的腿,一瞬間感覺天旋地轉,倒下時嘴唇又被他綁在車上的雨傘管子插到,牙齒被撞掉6顆,朋友當時就報了120拉到醫(yī)院救治! 據其提供的疾病(出院)證明書顯示—— 診斷結果為左環(huán)指近節(jié)指骨骨折、左第四掌骨骨折、左鉤骨、頭狀骨骨折、左環(huán)指指間、掌指關節(jié)脫位、左第五腕掌關節(jié)脫位、口腔頜面外傷; 出院需全休三個月,門診定期每月復查。 受害者自費近5萬,肇事車主只賠5千 趙先生告訴奧一新聞記者,其自費支付的醫(yī)療費用將近五萬元,且尚未包括誤工費及后續(xù)的補牙費等,而肇事車主僅在事發(fā)當天向同事借了5000元賠付予他,后其多次與對方協商賠償事宜均未果。 其表示,對方曾向其透露自己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職員,平時兼職送外賣,但當天正好是周末并沒有在工作,因此無法通過公司保險進行理賠,“他之前答應給我他的勞動合同,看或許可以走公司意外險理賠,但第二天又反悔說不給了! 而后,奧一新聞記者根據趙先生提供的電話聯系到該肇事車主,但當記者說明來意后其并未對相關問題作出答復,僅表示“我現在在上班,不方便跟你說話”。 肇事車主主管:個人行為跟公司沒多大關系 隨后,奧一新聞記者又聯系到該肇事車主就職的貓頭鷹供應鏈(深圳)有限公司,其主管徐先生表示:“那天是休息日他沒在上班,個人行為跟公司沒多大關系,我出的幾千塊錢也只是作為他的同事、朋友借給他應急用,后面的事情我這邊不太了解,都是他自己跟當事人在走流程! 交通事故認定書判定 車主負事故全責 關于該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龍崗大隊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 事故時間為2023年6月18日15時00分許,肇事車主騎兩輪電動自行車,沿S360(布龍路)坂田段由南往北行駛至龍崗區(qū)坂田街道S360(布龍路)坂田段坂田地鐵口時,來不及剎車與行人趙先生發(fā)生碰撞,造成左手骨折、牙齒脫落、嘴巴縫針等不同程度的損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車主未觀察道路周圍安全情況后行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深圳交警相關負責人表示:“當時車主在非機動車道上騎行,在這里行人路權是要比電動車高的,所以事故發(fā)生后就給肇事車主定了全責,對于事故責任認定雙方也無異議,目前的情況是車主沒錢賠,交警這邊也調解過,賠償不了也只能引導他們走司法程序! 該負責人稱,許多類似的事故責任認定都很清晰,后續(xù)的問題多停留在賠償方面,因此近幾年在市民購買電動車上牌時,交警方面也會建議車主購買保險,這可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事故發(fā)生后產生的經濟負擔,為電動自行車騎乘者提供保障。 肇事車主拒賠 當事人可提起民事訴訟 廣東大匠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劉小前表示—— 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受傷當事人可以向肇事車主主張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此外,劉小前表示,遇到肇事車主拒絕賠償的情況,受傷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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