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各種物質因素不斷的滲透到婚姻關系里,因此,離婚訴訟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也是不斷出現(xiàn)。小孫和小李倆人從戀愛到結婚沒多長時間,就因為性格不和產生分歧,倆人都覺得做朋友比做戀人、做愛人更合適,然而就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問題上,倆人竟然鬧上了法庭。 案例 小孫認為,她在結婚前簽訂了一份購房合同,因此這套房產應該屬于自己的婚前財產?墒切±顓s說,這套房子的首付20萬元,是自己的母親付的。之后剩余的49萬元貸款,也是以他的名義去辦理的,目前他已經還了29萬元。對于這一點,小孫雖然認同,但她覺得,房本上寫的是自己的名字,并沒有寫小李的名字,因此這房子應該屬于自己。小李說,當初只寫小孫的名字,是因為這套房子是小孫單位開發(fā)的,因此,只能用小孫的名義買,才可以享受員工優(yōu)惠價。 法院判決 律師觀點 房屋登記的本身只是對房屋權利狀態(tài)的一種確認,在我們現(xiàn)實當中,很多借名買房的,比如我今年六十歲了,我貸款貸不了,就借你的名字,但是這個房子背后真實的權利是我的。放到我們這個案例當中來說,買房子的錢,實實在在是男方小李家出的,判決第一維護了真正出資人的利益,就是他確實出錢買的;第二,沒有損害女方的權益,因為確實結婚以后是你們雙方還的,還貸這一部分,包括這一部分所占增值的部分,法院都給了你女方。 律師建議,婚前購房,最好形成有形證據,簽定一份東西,或者把商量整個事的過程留下音頻、視頻。雖然在婚前這樣做容易傷感情,但這可以避免產生糾紛以后,相互扯皮,不能還原真實現(xiàn)狀,最終是為了保障大家的和諧。 房產歸誰不靠姓名,出資來源才是證明。共同財產共同經營,贈予與否紙上寫明。理清財產減少爭議,留下證據不傷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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