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生沒有返程票
20年來
我沒有勇氣面對上述事實
選擇了逃避
對不起 我錯了
本季《大法官開庭》聚焦一起跨越20多年的重大刑事案件。2002年8月25日晚,四川省華鎣市,余強因家庭矛盾懷恨在心,在妻子方柔(化名)回家途中持刀將其砍傷至重傷二級,與方柔同行的侄兒亮亮不幸遇害,余強作案后逃逸。2022年7月,潛逃20年的余強最終落網(wǎng)。2023年8月1日,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余強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余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庭審現(xiàn)場多方辨析
案件性質(zhì)逐步明確

2023年10月26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余強故意殺人上訴一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二級大法官王樹江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認為,本案主要有兩個爭議焦點。第一,余強行兇時攜帶了一把菜刀、一把尖刀,被害人亮亮的傷口到底是被他使用的哪個兇器所傷?庭審期間,余強一直堅稱,自己從來沒有過傷害亮亮的想法,并且行兇時只使用了菜刀沒有使用尖刀。但根據(jù)華鎣市公安局出具的尸檢報告,亮亮身上的致命傷系單刃銳器所傷,這與余強所說使用的菜刀形態(tài)并不相符。
就此疑問,王樹江大法官邀請了目前四川省內(nèi)法醫(yī)類鑒定方面的權威專家周宇馳出庭。周宇馳認為,華鎣市公安局此前出具的尸檢報告沒有問題,亮亮的創(chuàng)口確實系單刃銳器類工具捅刺形成,但在特定情況下,菜刀刀尖部位也可以形成這樣的創(chuàng)口。對于專家的意見,余強及其辯護人沒有提出反駁意見。

如果專家的推測成立,意味著余強在持菜刀砍殺方柔時,菜刀尖端也傷到了亮亮。而且這一刀傷到了要害,奪走了亮亮的生命。這就引出了案件的第二個爭議焦點,余強的砍殺行為到底該如何定性,傷害亮亮是否具有主觀故意?余強在庭審過程中一直堅持說自己從沒想過殺方柔,只想報復她,更沒有想過殺害亮亮,甚至在持刀砍向方柔的時候,都特意繞開了亮亮的位置。但余強的說法并沒有獲得檢察員的認同。檢察員認為,余強在案發(fā)前有踩點和購買兇器的行為,作案時下手又重又狠,超出了故意傷害的范疇。同時,根據(jù)多名證人的證言,亮亮在送醫(yī)路上已經(jīng)死亡,這表示余強在行兇時并沒有顧及亮亮的生死。綜合控辯雙方的意見,合議庭對本案性質(zhì)有了基本認識:案發(fā)前,余強有主觀上的故意;具體實施過程中,他持的兇器,砍殺被害人的部位,都是不計后果的。即余強在主觀和客觀方面,都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所以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余強出身寒門,1996年考上了重慶的一所大專,學土木建筑,是村里的第一個大學生。在那個大學生比較稀罕的年代,父母含辛茹苦,想方設法賺錢供他上了大學。在學校里,余強的專業(yè)能力很好,給老師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他當年的班主任說,因為所學的專業(yè)比較熱門,余強的同學們后來發(fā)展得都不錯,如果余強能一直留在行業(yè)里,應該也能過上很好的生活。
然而,不良的婚戀觀扭曲了余強的心理,沖動的性格讓他犯下大錯,最終斷送了自己的前途,毀掉了幾個家庭的幸福。在庭審最后的上訴人陳述環(huán)節(jié),余強對自己20多年前的持刀行兇行為表達了深深的后悔,表示認罪認罰,認罪悔罪。2023年10月26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上訴案進行了當庭宣判。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定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根據(jù)二審查明的事實和新的量刑情節(jié),具體判決如下:維持一審法院對作案工具菜刀、尖刀予以沒收,隨案保存的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對被告人余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
判決上訴人余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限制減刑。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王樹江大法官介紹,之所以對一審的量刑部分進行改判有兩點原因,一是該案是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發(fā)的,二是余強的認罪態(tài)度比較好,有認罪悔罪的表現(xiàn),并且他的家屬也積極籌集資金,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jīng)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方面的諒解。最終在經(jīng)過合議庭評議后作出了這樣的判決。目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與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正在積極實施對被害人家屬的司法救助。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 院長 二級大法官 王樹江:我堅持這樣一個理念,我辦的每一件案件都是他人的人生,所以說要集中全部精力認認真真地把這個案子辦成鐵案,不枉不縱。因為作為法官,我們定分止爭,任務很神圣,小小的法槌舉起來落下去,應該有千斤重的感覺。那就是法槌之下,財產(chǎn)萬千;法槌之下,人命關天;法槌之下,是非曲直;法槌之下,毀譽忠奸。
所以我總結(jié)就是,要循天理、遵國法、順人情,這是我們中國優(yōu)秀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繼承和發(fā)揚。我記得在某個縣衙門里頭有一副對聯(lián),其中上聯(lián)就是“法合理與情,倘能三字兼收,庶無冤獄”,所以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之中我們應該情、理、法交融,應該把案件的事實查清,法律適用準確。
最終我們做到總書記對我們要求的,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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