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3·15”即將到來,消費維權再度成為熱門話題!吨袊M者報》官方微公號從今天起推出“3·15判例”系列報道,集中介紹去年3·15以來各級法院作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判例,以案說法、釋法、普法,講述消費維權“打官司”的那些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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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預定到了假“五星酒店”
將酒店告上法院
請求退一賠三
2023年初,消費者張先生計劃和家人一起去西雙版納游玩,在瀏覽某社交平臺時,張先生被西雙版納曼洲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曼洲公司”)的宣傳視頻吸引了。2023年4月4日,張先生購買了曼洲公司三晚家庭套房,每晚折后1475.9元,共計消費4427.7元。
張先生表示,曼洲公司在他下單前在某社交平臺上大肆宣傳所開設的酒店為五星級酒店,但該酒店并不是五星級酒店。張先生認為曼洲公司的宣傳行為構成欺詐,于是向景洪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進行舉報。
景洪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曼洲公司上述宣傳行為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相關規(guī)定,屬于欺詐行為。曼洲公司對其酒店的虛假宣傳以此欺騙、誤導消費者供認不諱。
張先生將曼洲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判令退還消費款4427.7元
并三倍賠償原告13283.1元
法院審理認為
曼洲公司構成虛假宣傳
判令賠償消費者三倍價款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基于景洪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已明確認定曼洲公司在未取得五星級旅游酒店資質的情況下投放了多項文案內容為“西雙版納5星級豪華酒店”的虛假廣告,即被告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guī)定,構成對其通過的商品(服務)性能、質量作虛假的商業(yè)宣傳的違法行為。
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以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判決
曼洲公司向張先生
返還消費款4427.7元
并賠償消費款三倍價款13283.1元
廣東消費者樵先生因為和家人要到北京旅行,在網(wǎng)上瀏覽北京的酒店時,發(fā)現(xiàn)了某平臺上掛的一家國際品牌酒店,由于這家酒店尚屬新酒店,并且酒店名字后標有五顆星,樵先生認為這是一家“五星級”酒店,就預訂了房間,并在線支付了6968元房費。入住后,樵先生發(fā)現(xiàn)酒店硬件設施和服務水平較差,感覺達不到五星級標準。于是專門進行查詢,結果發(fā)現(xiàn)還真沒有這家酒店。
樵先生認為,平臺虛假標注五星的行為構成欺詐,要求平臺退一賠三,共計27000多元。
法庭上,預訂酒店的平臺公司辯稱,他們在酒店名稱后面標注的五顆星,并不是五星級酒店的標志,而是對酒店的一個評分。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被告網(wǎng)站未直接以文字形式宣傳涉案酒店為“五星級”酒店,但根據(jù)人們日常生活經(jīng)驗及約定俗成的判斷標準,已足以誤導消費者,構成欺詐。鑒于樵先生已經(jīng)入住酒店,所以對其退還住宿費6968元的請求未予支持,但支持了三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審理判決平臺公司賠償樵先生209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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