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手鐲貨不對板,
商家稱口誤拒不退款
2023年7月,消費者小楊在某平臺看到閑置翡翠手鐲出售廣告,經詢商家,被告知當日下午14點在直播間觀看手鐲介紹。直播中,商家稱該手鐲是原主寄售的閑置手鐲,原價1萬余元購入,現(xiàn)在只賣7000元,性價比很高。對于手鐲的外觀,商家稱“圈口為50.7毫米的小圈口,要不是因為圈口小早賣掉了”,并多次描述“手鐲顏色是標準的冰果綠色,綠調的,顏色不發(fā)灰,實物比鏡頭前綠色更濃,蠻接近實物的顏色”“沒有紋裂,有一點點小浮棉”。
當日晚間,雙方進行微信溝通后,小楊付款7000元,商家向其發(fā)送《拍前須知》,稱“天然翡翠玉石,棉、棉坑、紋、裂、線、筋、礦點和不同光線色差均為翡翠天然屬性,不作為退換貨理由”。
兩日后,小楊收到手鐲,卻發(fā)現(xiàn)實物品質外觀與商家描述完全不符。顏色、種水等均與直播間拍攝以及雙方確認情況差異巨大,遂要求退貨,商家拒絕。隨后商家在直播間就涉案手鐲的爭議回復稱“錯把油青色說成果綠色”,但主張直播間明碼標價,未進行強制交易和以次充好,拒絕退款。
商家辯稱,已在直播間通過自然光對手鐲進行展示,并多次發(fā)送商品圖片展示商品信息。因玉石產品特殊性,翡翠的顏色界定沒有確定的國家標準,交易前已向小楊發(fā)送《拍前須知》進行了特殊提示,在手鐲無質量問題的情況下,小楊無權以色差為由要求解除買賣合同并退還款項。
翡翠手鐲的謎之“身世”
此外,小楊認為商家對該手鐲的實際來源和原始價格的描述構成欺詐。該手鐲來源并非第三方寄售,原始價格并非1萬余元,實際上是商家以5900元價格自行購入。自己基于商家的虛假陳述才相信7000元可以買到果綠色的全品手鐲。
無奈之下小楊訴至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主張商家退還貨款7000元及運費18元,并按三倍貨款賠償損失。
案件審理過程中,小楊提交了與某網友的聊天記錄。聊天記錄顯示涉案手鐲與該名網友購買過的手鐲外觀相似,該網友以5900元將手鐲出售給買受人小黃,而小黃的收件地址與聯(lián)系方式與本案商家店鋪注冊信息一致,也同商家向小楊寄送手鐲的運單信息一致。此外,法庭經當庭查看小楊提交的手鐲實物,與商家在直播間展示的效果和描述確實存在明顯差異。
法院:商家構成欺詐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的買賣關系始于直播間購物,涉案商品屬于貴重商品,故買方交易時應更加慎重選擇和購買,賣方應秉持公平、誠信的原則進行交易。對于玉石類商品而言,玉石的質地、成色、樣式等外觀特性對買賣關系是否成立具有重要影響。網絡直播間的光線、拍照角度、周圍環(huán)境等多重因素會使得商品的顏色、外觀與現(xiàn)場實地展示存在一定的差別。
小楊通過網絡直播方式購買玉石類貴重商品,對此應具有一定的了解和認知,對于直播展示的商品與實物可能存在一定差別應有一定的容忍許可度,但這種容忍許可度應在普通消費者可接受的合理范圍內。法庭經當庭查看小楊提交的手鐲實物,該實物與直播間展示的效果和商家直播時描述的光澤和品相存在明顯差別,這種差別并不在合理范圍內,故對于商家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此外,對于二手商品交易而言,商品的原始價格和實際來源等信息對于消費者判斷商品價值、決定交易是否成立具有重要影響。銷售方對上述信息的披露應當承擔較高的誠信義務。本案中,小楊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涉案手鐲并非為商家宣傳的,原主以1萬余元購入后,通過寄售方式委托商家以7000元的價格售出,而是商家以5900元的價格從閑置平臺自行購買所得。商家為增加交易機會,以不實信息為噱頭進行推廣宣傳,宣稱是高性價比的撿漏機會,促使小楊信任后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
基于上述原因,商家在涉案手鐲的銷售過程中構成欺詐,故判決商家向小楊退還貨款7000元,并賠償小楊21000元及郵費18元,小楊向商家退還涉案手鐲原物。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案件現(xiàn)已生效。
法官:商家真誠待客,
平臺加強監(jiān)管
直播通過與消費者直接互動的方式增強了與消費者之間的粘性,更易贏得用戶的信賴與認同。但消費者因珠寶鑒定專業(yè)知識的薄弱,在直播間購買珠寶玉石類貴重物品時,應避免沖動消費,選擇售后服務完善的電子商務平臺,避免私下交易。如果權益確受損害,應及時保留好聊天記錄、交易憑證、快遞單據等證據材料,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此外,直播間商家應當真誠待客,避免通過燈光、涂層涂抹等“美顏”方式不當宣傳。更應以信取利,杜絕虛假宣傳與產品欺詐,遇到問題友好協(xié)商,積極解決。最后,直播平臺作為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平臺入駐商家的實名登記管理力度,審查經營資質。在消費者權益受損時,積極提供商家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加強直播間日常監(jiān)督管理,共同營造和諧的網購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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