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高先生向燭火新聞反映,他數(shù)月前發(fā)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如今陷入了一場不合理的高額理賠糾紛之中。
今年6月28日下午,高先生開車行駛到黑龍江大慶高新區(qū)翔安大街與秀水路交叉口與孟先生的奔馳車發(fā)生碰撞,交警部門認定,雙方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無人員傷亡,共同承擔兩車維修費用。
高先生表示,他的車維修成本有限,但孟先生開的是奔馳4S店試駕車輛,售價近30萬元,令人震驚的是,4S店的維修費用竟比買一輛新奔馳還要高,而自己要承擔一半維修費,讓他難以接受。
高先生說,保險公司竟按照車輛保額299800元全額賠付給4S店,并獲得代位求償權,隨后起訴高先生,要求自己承擔一半保險理賠款,也就是148900元。
高先生稱,經交警部門推薦的權威評估機構專業(yè)拆解鑒定,這輛奔馳CLA200已試駕8個月,車輛損失金額為174532元,與保險公司賠償數(shù)額相差12萬多元。他在評估結果得出后第一時間通知了保險公司,可保險公司仍按最高額理賠。高先生質疑,事故車全新價值不到30萬元,保險公司全額理賠卻未收回原車,這種賠償方式明顯不合理,奔馳4S店在事故中成為獲利方,而自己卻無端背負沉重債務。
11月26日,大慶之星汽車有限公司(奔馳4S店)相關負責人稱,事故車輛維修有詳細清單記錄,各項費用清晰可查。
記者就此事采訪保險公司相關工作人員時,對方未給出明確回應。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一般侵權案件中財產損害賠償遵循補償功能與禁止得利原則,保險法也秉持“損失補償”原則,旨在彌補實際損失,保險人承擔責任應以實際損失為限。高先生表示,此事件中保險公司的高額理賠行為顯然違背了上述原則,其合理性令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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