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件引發(fā)了爭議 貨物損耗是自然流失還是運輸責任? 責任歸屬如何界定? 貨物運輸途中“縮水”2噸 運費被扣誰之過? 楊師傅告訴記者,他平時拉貨都是在一個貨運信息平臺上搶單,付完訂金搶到單后,平臺會顯示拉貨和卸貨的具體位置,同時附帶物流對接人的電話號碼。 1月4日,楊師傅通過某貨運信息平臺接單,承運34.3噸石油焦。裝貨時,他發(fā)現(xiàn)貨物水分較大,隨即向平臺對接人孫先生報備,對方承諾“虧噸不扣錢”。 然而,抵達寧夏后,收貨方寧夏博遠工貿(mào)有限公司稱實際收貨僅31.6噸,以“貨物異常損耗”為由扣除楊師傅5800元運費,最終僅支付2095元。 “裝貨時磅單顯示33.6噸,到目的地只剩31.6噸。水流失導致的損耗不應由我承擔!”楊師傅表示不滿。按運費每噸250元計算,其應得運費約7900元,但收貨方以合同單價扣除了1.5噸貨值,遠超常規(guī)損耗范圍。 收貨方相關負責人: 若楊師傅能證明貨物“縮水”與運輸無關 可向公司申請給予解決 隨后,記者撥通了物流對接人孫先生的電話進一步了解情況。孫先生表示,他只是一名貨運信息平臺對接裝車公司的員工,裝車當天楊師傅確實向他說明了石油焦水分過大的情況,但他的任務只是保證石油焦裝上車。至于楊師傅卸貨后的噸數(shù)是多少,運費由誰來結(jié),他也不知道,并表示“扣款是卸貨方?jīng)Q定”。 楊師傅告訴記者,他所運送的這一車石油焦的收貨方為寧夏博遠工貿(mào)有限公司。隨后,記者通過電話聯(lián)系到了該公司的相關負責人白先生。白先生表示,他們是以實際收到貨物的噸數(shù)向司機支付運費。 一般情況下石油焦因為水分流失所造成的虧損不會超過600公斤,但楊師傅這車石油焦虧損了2噸,因此他懷疑運送過程中貨物存在損失的情況。按照與發(fā)貨方簽署的終端合同上的石油焦單價,除過正常情況下虧損的500公斤以外,他扣除了楊師傅1.5噸的貨錢,也就是5800元的運費。 同時白先生也表示,如果楊師傅能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運輸過程一切正常,沒有貨物損失的情況發(fā)生,那么他會幫楊師傅向公司申請退還之前扣除的5800元運費。 隨后,記者又向當時楊師傅獲取信息并訂貨的貨運信息平臺了解情況,但平臺卻表示,該訂單在運輸前已被貨主取消,后續(xù)交易屬線下行為,平臺無法介入。 單方扣款是否有依據(jù)? 律師來解析 寧夏浩晟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洋分析,此事件涉及多重法律關系:收貨方與發(fā)貨方屬買賣合同關系;楊師傅與平臺為居間服務合同關系,楊師傅與貨主構(gòu)成運輸合同關系。 張洋指出,收貨方直接扣減運費無法律依據(jù),“貨損責任需明確是貨物屬性問題還是運輸過錯”。若買賣合同約定貨損比,超額部分應由發(fā)貨方承擔,而非轉(zhuǎn)嫁司機。 律師建議,楊師傅需固定行車記錄、GPS軌跡等證據(jù),證明運輸過程無瑕疵,并通過協(xié)商或訴訟維權。同時提醒運輸從業(yè)者,承接貨物前應明確貨損責任條款,避免被動擔責。 截至發(fā)稿,楊師傅正著手收集證據(jù),本欄目將持續(xù)關注事件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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