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團伙精心設計
“金包銀”飾品以假亂真
連典當行都頻頻中招
普通人又該如何防范
詐騙團伙分工設局
騙取典當款16萬余元
2024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某某、范某某經(jīng)事先共謀,招攬李某、劉某某從外地來上海使用“金包銀”飾品冒充純金飾品進行典當。其中,李某某負責提供假飾品、開車和收取錢款;范某某主要負責盯梢和望風;李某、劉某某以本人名義持“金包銀”飾品向上海市多家典當行典當。經(jīng)查,四人共計騙取典當款16萬余元。
2024年12月4日,李某在李某某、范某某的指使下至上海市閔行區(qū)一典當行欲以上述同樣方式行騙時,被該典當行工作人員當場識破并報警。李某留待現(xiàn)場等候,后被帶至公安機關(guān)接受調(diào)查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之后,李某某、范某某、劉某某相繼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
2025年3月,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李某、劉某某犯詐騙罪,向閔行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構(gòu)成詐騙罪
四被告人分獲刑罰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指使李某、劉某某用“金包銀”飾品冒充純金飾品騙取典當行財物,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且屬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李某、劉某某系從犯,依法對李某適用從輕處罰,對劉某某適用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范某某當庭供述基本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劉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其二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理。
結(jié)合各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性質(zhì)、主觀罪過、犯罪數(shù)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到案后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情節(jié),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范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金包銀”也不怕火煉
貴金屬交易需謹慎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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