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婚姻講究明媒正娶,即要求男女雙方長輩平等訂立婚約,且必須嚴格遵守。明清時期,不僅承認婚書有效,也承認私約有效!洞笄迓伞愤規(guī)定,悔婚須通過官府解決。
□本社記者 薛應軍
《禮記·昏義》曰: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后世也。在中國古代人眼里,婚姻不是投李報桃,兩情相悅,而是肩負奉祀宗廟、傳宗接代。故,設媒官。
《三國志·吳志·薛綜傳》說,為設媒官,始知聘娶!都t樓夢》第六十六回,賈璉就做了一回“媒官”:聞聽尤三姐苦戀柳湘蓮5年,意欲撮合,湊巧在趕往平安州的大道上,兩人相遇。璉二爺遂在薛蟠見證下,得湘蓮傳家之寶鴛鴦劍,為小姨子尤三姐定下親事。
賈璉完了公事,“將路上相遇湘蓮一事說了出來,又將鴛鴦劍取出,遞與三姐……三姐喜出望外,連忙收了,掛在自己繡房床上,每日望著劍,自笑終身有靠!辈涣,柳湘蓮往南200里處望候姑媽歸來找到賈璉說:“家姑母于四月間訂了弟婦,使弟無言可回。”
賈璉一時慌了神,“聽了,便不自在,還說:‘定者,定也。原怕反悔所以為定。豈有婚姻之事,出入隨意的?還要斟酌。’”但柳湘蓮說得明白“若從了老兄背了姑母,似非合理”,并表示愿領責領罰,可“此劍系祖父所遺,請仍賜回為幸”。柳湘蓮決然要悔婚。
中國古代講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子女婚姻嫁娶“皆有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余親主婚。”因此,柳湘蓮與尤三姐私定婚約并不被認可?墒橇嫔彏楹芜執(zhí)意拿回鴛鴦劍,以至于最后惹得尤三姐自刎呢?這要從古代的婚約制度說起。
依禮聘嫁
《詩經》云: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媒人在傳統婚姻中有著不可或缺的地位。恰如薛姨媽在第五十七回中所言,“千里姻緣一線牽……憑父母本人都愿意了,或是年年在一處的,以為是定了的親事,若月下老人不用紅線拴的,再不能到一處!
中國古時的婚姻講究明媒正娶,若結婚不經媒人從中牽線,與禮不合。與禮不合的婚姻,是不被祝福的,甚至為律例所不容。《孟子·滕文公》下曰: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鉆穴隙相窺,逾墻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短坡伞访鞔_規(guī)定,“為婚之法,必有行媒。”
明清時期律例,不僅承認婚書有效,也承認私約有效。
《明律·男女婚姻》曰:“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疾殘、老幼、庶出、過房、乞養(yǎng)者,務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愿,寫立婚書,依禮聘嫁。若為婚而女家妄冒者,杖八十!
《清律》也明確規(guī)定,婚約由雙方長輩協商一致訂立,且必須嚴格遵守!霸刚咄藉鶎懥⒒闀蓝Y聘嫁。”訂立婚書后,雙方都不得悔婚,“雖無婚書,但曾受聘財者亦是!
賈璉已代尤三姐收取“聘財”鴛鴦劍,湘蓮悔婚該當何罪?根據《唐律疏議》:諸卑幼在外,尊長后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從尊長。違者,杖一百。
明代繼承了唐代的法律精神,“若卑幼或仕宦或買賣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后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婚者,仍舊為婚;未成婚者從尊長所定,違者杖八十!
清承明制,規(guī)定更具體:“若卑幼或仕宦或買賣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自卑幼出外之后為定婚,而卑幼(不知),自娶妻已成婚者,仍舊為婚(尊長所定之女聽其別嫁);未成婚者從尊長所定(自定者從其別嫁),違者杖八十(仍改正)!
可見,柳湘蓮雖已經在外定婚,但未成婚,仍應遵從姑母的安排。何況文中交代,“八月內湘蓮方進了京”,“賈璉……見了節(jié)度,完了公事。因又囑他十月前后務要還來一次,賈璉領命。次日連忙取路回家,先到尤二姐處探望!倍嫔徆媚浮坝谒脑麻g訂了弟婦”。
依法悔盟
柳湘蓮悔婚雖不犯法,但尤三姐“好容易等了他來,今忽見反悔,便知他在賈府中得了消息,自然是嫌自己淫奔無恥之流,不屑為妻。今若容他出去和賈璉說退親,料那賈璉必無法可處,自己豈不無趣……連忙摘下劍來……出來便說:‘你們不必出去再議,還你的定禮’。”
湘蓮悔婚,著實誤了三姐一片癡心!坝热銣I如雨下,左手將劍并鞘送與湘蓮,右手回肘只往項上一橫……芳靈蕙性,渺渺冥冥,不知那邊去了。”情急之下,“賈璉忙揪住湘蓮,命人捆了送官。尤二姐忙止淚反勸賈璉:‘……是他自尋短見。你便送他到官,又有何益!
中國石油大學文學院張未然撰文認為,柳湘蓮的悔婚理由是杜撰的,真實的原因是他厭棄尤三姐的不貞潔。姑且不論真假,依照明清律例,柳湘蓮婚姻的理由均合情合法!都t樓夢》作者也在第四十七回交代,“那柳湘蓮原是世家子弟,讀書不成,父母早喪”。
柳湘蓮悔婚,“揉碎桃花紅滿地,玉山傾倒再難扶”,“扶尸大哭一場”“俯棺大哭一場”,循道而去。第十五回“王鳳姐弄權鐵檻寺”中張金哥和李守備之子的婚約案呢?
不妨先從“守備”一詞說起。《辭源》說,守備,官名。明代鎮(zhèn)守邊防五等將官之一,守一城一堡;清代時為綠營統兵官,位在都司之下,為五品武官,稱為“營守備”。
李守備乃官場中人,與其之子爭娶張金哥的是誰呢?饅頭庵老尼凈虛向鳳姐介紹說:“長安府太爺的小舅子李衙內……要娶金哥,打發(fā)人來求親,不想金哥已受了原任長安守備的公子的聘定。張家若退親,又怕守備不依……就打官司告狀起來!
脂硯齋點評說,守備一聞便問,斷無此理。必是張家懼府尹之勢,必先退定禮,守備方不從,或有之。張財主女兒與守備之子悔婚,為何要打官司,甚至“上京來尋門路”?這要從《大明律》《大清律》說起。明清律例均對婚約履行的程序、條件進行了明文規(guī)定。
《大明律》規(guī)定:“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與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女歸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財禮給還其女,仍從后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財禮”,但“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奸盜者不用此律”。
《大清律》規(guī)定,一旦女方違約另許他人,男方必須通過官府解決,“凡女家悔盟另許,男家不告官司強搶者,照強娶律減二等。其告官斷歸前夫,而女家與后夫奪回者,照搶奪律杖一百、徒三年。”可見,清代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女方違約后的處理方法,還排除了私力解決。
《大清律》還規(guī)定:“其應為婚者,雖已納聘財,期約未至,而男家強娶,及期約已至,而女家故違期者,男女主婚人,并笞五十。期約已至五年,無過不娶,及夫逃亡三年不還者,并聽經官告給執(zhí)照,別行改嫁,亦不追財禮。”即許婚不娶者,女子再嫁,需經官府許可。
這大概才是張大財主為女兒悔婚“上京來尋門路”的真實社會環(huán)境,也是饅頭庵老尼凈虛求王熙鳳“我想如今長安節(jié)度云老爺與府上最契,可以求太太與老爺說聲,打發(fā)一封書去,求云老爺和那守備說一聲,不怕那守備不依”的真實目的。否則,脂硯齋也不會贊“妙極”。
第十六回,賈元春才選鳳藻宮,賈政過生辰,林黛玉從金陵歸來,榮國府熱鬧至極。鳳姐得了云光的回信,稱一切俱已妥協。只是,守備雖忍氣吞聲受了前聘之物,但張金哥聞得父母退了前夫自縊而亡,守備之子聞金哥自縊,不負妻義,投河自盡,張李兩家,人財兩空。
但“這里鳳姐卻坐享了三千兩”。脂硯齋點評說,造孽者不知,自有知者。孰料,第六十八回王熙鳳故伎重演,暗中指使張華狀告賈璉“杖財倚勢,強逼退親”。但到了老太太那里,賈母卻只數落尤氏,“既是你妹子從小曾與人指腹為婚,又沒退斷,使人混告了!
·請注意語言文明,尊重網絡道德,并承擔一切因您的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
·長沙社區(qū)通管理員有權保留或刪除其管轄留言中的任意非法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