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的車位 不過,王飛也告訴幫忙記者,一旦出現緊急情況,國家需要征用人防車位,那么,業(yè)主必須無條件騰空出來。而對于業(yè)主反映的人防車位在銷售中沒有明確被告知這點,開發(fā)商方面是這么回應的。 對此,涂女士和部分業(yè)主也提出,為什么開發(fā)商沒有把車位是不是人防車位直接設置在合同第一條,自己車位序號的后面,這樣一來他們能更直接的知道。 這個可能每個公司設置的不一樣 這個我們覺得前四條都是非常重要的信息 也是非常明確的標注性質 我個人覺得如果開發(fā)商真的要告知這個車位的信息,實際上應該在車位的編號后面,就有一個選項人防車位或者非人防車位,直接在上面告知消費者,像現在這樣子繞了一個圈,要消費者把自己的號碼填進去找,看看自己的這個號碼是不是屬于,這個范圍之內,然后才能得知自己的車位是人防車位還是非人防車位。所以我個人覺得這個開發(fā)商是告知了,但是告知的不夠充分、不夠明確。 目前,杭州春天學府開發(fā)商的相關負責人也正在和業(yè)主協(xié)商,希望可以通過給業(yè)主換車位的方式,來解決現在的矛盾,但涂女士這些業(yè)主始終覺得,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到了人防車位,接下來這些業(yè)主也打算一起去法院,通過訴訟看看能不能把車位給退了。
很大一張紙然后我就簽了
然后他就讓我選車位這樣子
沒有告訴我這個車位
在最后的地方就是下面屬于
那我那時候是比較匆忙就簽字了
他們沒有直接口頭上和我說
在不影響戰(zhàn)時功能的情況下
國家是鼓勵投入平時使用的
在平時使用的過程中
和普通地下室的車位沒有任何區(qū)別
這個是肯定告知的,我們在銷售現場
在尋車位的時候下面都是有特別提醒
哪些是人防車位
再何況我們在簽合同的時候
車位合同里面我們也會把
哪些是人防車位都明確告知的
我們覺得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
我們是設置在第四條
那重要的信息肯定也是有次序的
所以我們認為合同里面
是什么樣的性質:是人防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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