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一男子
在網(wǎng)絡上看見“射釘槍改裝”的方法
圖好玩,自己便動手做了一把
不料卻“惹禍上身”
近日,仁和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的案件。
本臺《新聞天天看》欄目報道
被告人董某,在幾年前讀書時因一時貪玩,在網(wǎng)上看到了“射釘槍改裝”的方法后便動手制作了一把。董某的自制槍原本打算用來去山里“打獵”,但由于畢業(yè)后,自制槍一直放在老家便幾乎沒有使用過。
今年6月,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區(qū)分局接到市公安局的線索指令后,電話通知被告人董某到當?shù)嘏沙鏊邮苷{(diào)查。
董某在接受調(diào)查的過程中,如實供述了自己持有一支改制射釘槍的事實。隨后,公安民警將董某扣押,經(jīng)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認定董某改制的射釘槍為槍支,該槍支以火藥為動力,可發(fā)射金屬彈丸并具有致傷力。
最后,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董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沒收了其改制的射釘槍。
記者從市公安局了解到
在我國,針對槍支
有著極其嚴格的生產(chǎn)、使用、管理要求▼
在我國,一般將槍支分為“制式”與“非制式”兩種。制式槍支、彈藥,無論是否能夠完成擊發(fā)動作,直接認定為具有致傷力,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非制式槍支,凡是能發(fā)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包括自制、改制槍支),直接認定為具有致傷力,一律認定為槍支。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也明確規(guī)定,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持有、制造(包括變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有職能需要,以及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執(zhí)行守護、押運任務時,才可以配備公務用槍。另外,在我國制造、銷售仿真槍也算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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