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福建寧德的吳圣平來說,11月14號下午,正坐在小區(qū)外側長椅上的他,萬萬沒想到會遭遇一場飛來橫禍。這是怎么回事兒呢?
記者見到吳圣平的時候,他正躺在福州市第二醫(yī)院神經外科的病床上,頭上纏著紗布,他的表妹正在幫忙照顧。
1最高法對于高空“拋物”和“墜物”如何區(qū)分?
1、高空墜物:一般為民事責任,但若導致了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后果,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涉嫌過失致人重傷、死亡,應承擔刑事責任,建工企業(yè)主要管理人、直接責任人若有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è),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也可能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2、高空拋物:對于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很顯然這是一起侵權責任糾紛,事情發(fā)生后,肯定先是找到了業(yè)主,誰料到業(yè)主推給了裝修公司,裝修公司又推給了工人,工人又說沒錢賠,負不起這個責任,出現了互相推卸責任的情形,吳律師請您分析一下到底誰應該由誰來負責?
本案為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1、業(yè)主:住房所有人是否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是否委托有相應、專業(yè)裝修資質的建筑公司入場裝修,是否有告知并經物業(yè)批準裝修方案、同意入場裝修,是否經常在現場監(jiān)督裝修工作等等。
2、裝修公司:裝修公司是否具備本案相應、專業(yè)的裝修資質,是否存在將部分工程違法分包給不具備裝修資質的施工隊或個人的情形,組織施工過程中,是否安裝防護網,設置圍欄,警戒線等?在工作中是否對員工盡到安全教育義務?
3、項目經理/包工頭:職務行為?承包行為?是否具備資質?
4、工人:原則上,單位(職務行為)或雇主(雇傭行為)承擔 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單位承擔,后向員工主張賠償損失;與雇主連帶承擔,雇主承擔后向雇員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可能存在的上述人員作為賠償主體,從訴訟角度考慮,如有可能,建議一并列入作為共同被告,由法院綜合認定承擔主體以及相應責任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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