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號上午10點58分,王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在賀蘭山西路與興洲北街交叉路口由南向北違反交通信號通過路口時,遇栗某某駕駛寧A號牌的小型普通客車沿賀蘭山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此發(fā)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點擊打開播放視頻
王某某駕駛三輪車行經此路口時闖紅燈進入路口,且未有效采取制動措施,第一次僥幸逃脫,第二次就沒有那么幸運。導致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當事人王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guī)定。當事人王某某負全部責任;當事人栗某某無責任。希望廣大交通參與者,一定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切不可圖一時之快,切記安全出行!
·請注意語言文明,尊重網絡道德,并承擔一切因您的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
·長沙社區(qū)通管理員有權保留或刪除其管轄留言中的任意非法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