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那是天經(jīng)地義的事,通常是誰借的錢就得找誰還。市民歐女士是一名公辦學校的老師,她就覺得自己很冤,她認為自己只不過是幫老公的朋友陳某做了一個借錢擔保,可是債權(quán)人居然三番五次找她還錢,結(jié)果還惹上了官司。那么,這陳某所欠下的債務,該不該由歐女士償還呢?
2014年1月14號
因陳某急需借款5萬塊錢,他便找到了歐女士幫忙。剛好歐女士的同學江先生從事著個人放貸業(yè)務,再加上兩人關(guān)系要好,歐女士便將情況向江先生進行了說明。當天,江先生向陳某交付了現(xiàn)金5000元,又于次日取現(xiàn)45000元交付陳某,借款期限為四個月。歐女士和老公文某在借款協(xié)議及借條上簽名蓋印予以確認,承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江先生說,借款到期后,陳某僅向他支付了5個多月的利息,其多次聯(lián)系陳某,要求歐女士承擔保證責任并督促陳某還款無果。
更令江先生意外的是,借款人陳某于2015年8月份左右因車禍死亡后,江先生再次要求擔保人歐某還款卻被拒絕,雙方釀成糾紛。在歐女士看來,一方面借款人是陳某,她只是和老公為其做了擔保,不存在還錢的義務;另一方面,她堅持認為陳某已經(jīng)將錢還清給了債權(quán)人江先生,她有原始借條為證。
江先生告訴記者
當初歐女士找到他幫陳某借錢是有條件的,就是歐女士要從借款利息中獲得40%的分成。歐女士所說的借條其實是他向法院遞交的,這是可以由法官做證的,不知道什么原因到了她的手中。
在這份2017年3月6號,由株洲縣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上顯示,由被告歐女士及其老公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向原告江先生連帶償還借款本金40000元及2014年11月15號至2016年11月14號期間的利息19200元。此后,歐女士對此判決不服,隨即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上訴,2017年7月4號,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今年1月19號,株洲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工作人員根據(jù)申請執(zhí)行人江先生所提供的線索,來到了歐女士上班所在的學校,決定對歐女士名下的一臺小車進行扣押。在法院執(zhí)行人員一再釋法的情況下,歐女士仍然找各種理由推脫,說她不清楚替人擔保借錢要承擔連帶責任,該案還要再審。隨后,法院執(zhí)行人員對歐女士停放在校內(nèi)的一臺小車進行扣押,并辦理了相關(guān)手續(xù)。
當事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quán)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quán)實現(xiàn)的義務。已經(jīng)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quán)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另外,經(jīng)法院審查,江先生放貸的利息其實遠遠高于月息兩分,實際為月息十分,有相當一部分利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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