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先生介紹,2022年10月,公司要求重新辦理工資卡,中信銀行長沙晚報大廈支行的四、五名工作人員上門集中給員工辦理!我就和工作人員強調了我不需要辦理信用卡。”隨后,中信銀行長沙晚報大廈支行的工作人員給易先生辦理了名叫“開薪易”的銀行卡,易先生開始正常使用?傻鹊2022年12月17日,易先生卻收到了一筆中信銀行信用卡欠款370元的短信,“信用卡尾數(shù)是0529的,我就去查詢了一下發(fā)現(xiàn),和我辦理的工資卡卡號不一樣,但和我的工資卡辦理是同一天!”
易先生所辦的中信銀行工資卡尾數(shù)為7051
當天明明強調了不辦信用卡,卻“被”辦理!這讓易先生感到十分氣憤!“中信銀行侵犯了我的自主選擇權。”
在多次向中信銀行客服投訴后,2022年12月20日,中信銀行長沙分行的一名工作人員給易先生打來了電話,易先生向記者提供了這段投訴錄音。
這位工作人員解釋易先生所辦理的是中信銀行的薪享卡——開薪易!靶较砜ㄊ侵行陪y行對代發(fā)工資的客戶推出的一卡二用儲蓄卡,自帶有兩個功能,一個是儲蓄卡功能,一個是信用賬戶功能,會有兩個卡號,如果開通儲蓄卡,信用賬戶功能可以選擇用或者不用!
“我明明強調了不辦理信用卡,為什么給我開通了信用賬戶功能?而且我辦過很多信用卡,都會有實體卡并且需要激活,中信銀行為什么不用?”針對易先生的質疑,這位工作人員表示:“當時你跟工作人員說不用,他可以給你關閉,可能他當時漏了這個操作。信用賬戶是電子賬戶,沒有實體卡,也不需要本人拿身份證去銀行激活!根據(jù)《中國銀保監(jiān)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促進信用卡業(yè)務規(guī)范健康發(fā)展的通知》(銀保監(jiān)規(guī)〔2022〕13號)第七條規(guī)定: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在與客戶訂立信用卡合同時,對收取利息、復利、費用、違約金等條款、風險揭示內容應當嚴格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易先生表示,當時中信銀行長沙晚報大廈支行的業(yè)務員沒有履行主動說明的義務,就被開通了信用卡,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易先生并不知道自己有一個中信銀行的信用賬戶,那這筆370元的消費又是如何產生的呢?中信銀行長沙分行的工作人員解釋,“使用這張薪享卡綁定微信,就會自動使用信用賬戶優(yōu)先付款!根據(jù)《中國銀保監(jiān)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促進信用卡業(yè)務規(guī)范健康發(fā)展的通知》(銀保監(jiān)規(guī)〔2022〕13號)第七條規(guī)定: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在為客戶開通信用卡網(wǎng)絡支付功能時,應當充分履行事前告知義務,與客戶就網(wǎng)絡支付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并就開通事宜取得客戶確認同意。第六條還規(guī)定: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為信用卡綁定支付賬戶等其他賬戶時應當尊重客戶真實意愿,并提供同等便利程度的解除綁定服務。客戶申請銷卡的,應當在確認無未結清款項后,及時完成辦理。儲蓄卡有信用賬戶功能,綁定微信優(yōu)先使用信用賬戶付款,這一系列“無感”操作,讓易先生驚呼:中信銀行“剝奪”了消費者知情權,違背消費者意愿,誘導使用信用卡消費,中信銀行管理太混亂!中信銀行長沙分行這位工作人員表示會登記上報,后續(xù)會跟易先生回復!伴_卡的工作人員,我們已經核實到人,具體我們會詢問他當時的情況,如果確實存在您說的問題,我們會及時對他下達警告處分。您的訴求我已經幫您登記上報了,看上級部門如何處理!
中信銀行:員工個人失誤導致,拿給易先生370元現(xiàn)金易先生:銀行管理太混亂要立即整改
十多天過去了,易先生也沒有等到中信銀行的回復,他隨即向《為民熱線》進行反映。2023年1月4日,最后一個還款日,記者陪同易先生來到了中信銀行長沙晚報大廈支行,一位李姓營業(yè)部經理接待了易先生,他表示易先生的儲蓄卡為中信銀行長沙晚報大廈支行外拓團隊辦理,目前團隊不在網(wǎng)點,自己前期了解部分情況。
370元的信用卡消費究竟怎么處理?中信銀行長沙晚報大廈支行營業(yè)部經理李先生認為:確實是客戶自己消費了370元,不存在銀行承擔這筆錢,就算是失誤也是銀行員工的個人失誤。根據(jù)《中國銀保監(jiān)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促進信用卡業(yè)務規(guī)范健康發(fā)展的通知》(銀保監(jiān)規(guī)〔2022〕13號)第七條規(guī)定:未經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進行內部統(tǒng)一資格認定,任何人員不得從事該機構信用卡發(fā)卡營銷活動。第五條規(guī)定: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從事信用卡業(yè)務員工的合規(guī)培訓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培訓,每人每年培訓時間合計不得少于30小時。易先生認為,這不僅僅是員工的個人責任,這是中信銀行對外拓團隊缺乏有效監(jiān)管,內部管理混亂導致的,銀行有錯在先,應該為錯誤買單,承擔370元的消費。雙方陷入了嚴重的分歧。
溝通中,此前與易先生溝通的中信銀行長沙分行工作人員打來了電話,提出了解決方案。
中信銀行長沙分行工作人員:“370元我們長沙分行給您補300、400元的過節(jié)物資,您看可以嗎?”
易先生:“我不需要過節(jié)物資!”
中信銀行長沙分行工作人員:“我跟我們領導申請一下,我們由當事人直接給您賠,讓他把這筆錢送給您!
隨后,在現(xiàn)場的中信銀行長沙晚報大廈支行營業(yè)部經理李先生指導易先生通過客服電話注銷了儲蓄卡的信用賬戶功能,并取出了370元現(xiàn)金,交代其他工作人員在銀行外拿給了易先生。
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開通信用卡賬戶,易先生的遭遇是個案嗎?李經理交代易先生:“你不要告訴其他同事,不然都來找銀行,即使拿這筆錢也是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是自己的失誤。”
《為民熱線》律師團成員、湖南萬和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健認為:如果銀行沒有在消費者知曉和同意授權的情況下,擅自為其辦理信用卡,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涉嫌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因此引發(fā)相應的損害,銀行機構應該進行有效的補救,同時要避免此類行為再發(fā)生。
李健說,對于消費者所持有的信用卡是否綁定微信或是其他方面的商務平臺,完全應由消費者自身行使決定權。作為金融機構,必須獲得消費者明確的授權才可以進行綁定。如未經消費者同意綁定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員工出現(xiàn)的過失和失誤,肯定屬于職務行為,這個不能成為銀行的抗辯理由,至于是怎么發(fā)生的,并不能為其免責,希望銀行能認清其責任。”李健說,金融機構在辦理信用卡過程中,如果沒有規(guī)范的流程及審批程序,會給消費者造成很大的困擾,也有損金融機構在消費者心中的信譽。
“消費者有權要求銀行進行及時糾正,如果造成其經濟損失的,還有權進行索賠,消費者可以向銀保監(jiān)局進行投訴和反映。”李律師建議,如果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查處,仍然得不到解決,消費者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近日,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發(fā)布《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將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李建律師認為該《管理辦法》的實施將更好地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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