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外地的孫子小帥(化名)
卻未收到奶奶去世的通知
導致自己回鄉(xiāng)后被人非議
小帥認為自己精神受到了很大的壓力
繼而起訴親叔叔
賠償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近日
常德市桃源縣人民法院
公開宣判一起人格權糾紛案
2020年時,原告小帥父親因病去世,他與母親便前往外地生活。2023年年初,小帥的奶奶不幸溺水逝世,小兒子(小帥叔叔)張某便獨自辦理了喪事。
后小帥回鄉(xiāng)探親,發(fā)現(xiàn)鄰居對自己議論紛紛,罵自己和母親不孝,都不來參加奶奶的葬禮,才知道自己的奶奶肖老太已不幸逝世。雖然小帥父親早過世,但小帥一直系奶奶帶大的,存在很深的感情,小帥認為叔叔未通知其對奶奶進行祭奠有違人倫情理,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權,導致自己遭受嚴重精神打擊,故訴至桃源縣人民法院,要求張小賠償精神損失費6萬元。
對于侄子的陳述,張某不予認可,他表示自己早已通過電話、口信通知了對方,他沒有到場反而誣告,并且葬禮由自己一人獨辦,費用獨擔。社區(qū)居委會的工作人員,肖老太生前好友都集聚在桃源縣殯儀館,守靈祭奠,不可能唯獨小帥不知道肖老太逝世。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帥認為張某侵犯了其對奶奶過世的知情權以及對奶奶遺體的告別瞻仰權、吊唁權、祭奠權等權利,上述權利應屬于公民身份權的范疇,這種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產生的權利,本質是基于身份關系的人格利益,故本案的案由為一般人格權糾紛。
那張某是否具有告知義務?法官認為,民事義務是法律對社會主體的民事行為提出的要求,是法律具體明確規(guī)定的義務。沒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社會義務,均不能成為法律義務的內容。社會義務在得到法律認定之前,可能是政治義務,也可能是道德義務、倫理義務甚至是宗教義務。只有得到法律的明確認定,原本隸屬于其他社會義務的事項才能夠上升為法律義務并為法律所規(guī)制。本案中,現(xiàn)行法律規(guī)范并未明確規(guī)定張某負有“通知義務”,因此小帥認為張某負有“通知義務”,法院不予認可。
那張某應否承擔侵權責任?法官認為,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造成損害后果。本案中小帥并未舉證證明張某的行為導致其社會評價顯著降低及人格利益貶損,亦未舉證證明張某的行為造成其嚴重精神損害,故對其損害賠償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小帥的訴訟請求。小帥服判并未上訴,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祭奠權是近親屬之間對于已故親屬的祭祀權,包含權利人對逝者的哀思、懷念等精神利益。祭奠權雖不是我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第一款所列舉的具體人格權,但其屬于該條第二款所述的“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故其亦屬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利,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否則權利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祭奠權具體包括死亡消息知悉權、最后見面權、喪葬事項決定權、祭奠儀式活動參與權等。行使祭奠權時要本著互諒互讓、相互尊重的精神,對于確實無法取得聯(lián)系的權利人,可以免除同住親屬的通知義務,最后見面權的行使不得對其他權利人造成損害,以真正通過寄托哀思來達到安慰生者、告慰亡者的目的。
祭奠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主張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具體包括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禮道歉等。權利人也可以起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本案中,張某早已通過電話、口信通知了小帥奶奶去世消息,且小帥并未舉證證明張某的行為導致其社會評價顯著降低及人格利益貶損,亦未舉證證明張某的行為造成其嚴重精神損害,所以法院對其損害賠償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隨著經濟社會發(fā)展和我國首部民事法典的實施,民眾的維權意識普遍增強,解決問題靠法值得提倡,同時,也要清楚,維護權利的前提是他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導致自身合法權益遭受損害,要求他人實施特定法律義務的前提是他人具有相應的法律義務。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訴訟請求應當具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并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才能獲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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