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樓業(yè)主將露臺升級成陽光房,三樓業(yè)主晴天被反光困擾,雨天被噪聲困擾。多次溝通無果,三樓開始頻繁傳出或刺耳或恐怖的聲音,還常在半夜響起,二樓業(yè)主不堪其擾起訴到法院。
8月12日,記者從衡陽市雁峰區(qū)人民法院了解到,在法官的調解下,原告同意整改并當庭撤訴。
樓下建陽光房,樓上恐怖音樂“反擊”
王磊家住某小區(qū)二樓,有個20多平方米的露天陽臺,購房時開發(fā)商明確給他們家使用。因樓上常掉落垃圾、樹葉、外墻瓷磚等物品,嚴重影響生活,王磊見到小區(qū)其他樓棟同戶型住戶搭建了陽光房,于是效仿起來,但這一舉動沒有征得三樓業(yè)主孫廣同意。
陽光房建成后,孫廣一家飽受困擾,天晴時陽光房反光嚴重,而雨天雨點敲擊陽光房頂棚噪聲極大。孫廣多次找到王磊家溝通,但問題始終沒有得到解決。
2024年5月起,王磊家中頻繁出現恐怖、刺耳的聲音,并時常在半夜響起,這些噪聲給王磊及家人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壓力。王磊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孫廣停止侵權,并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
法官調解,樓下業(yè)主承諾拆除陽光房
衡陽雁峰法院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抓住矛盾根源,在庭前積極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一方面指出王磊擅自搭建陽光房且已影響樓上生活,應向孫廣道歉,并進行整改,確保不能影響孫廣的生活;另一方面告誡孫廣以制造噪聲“維權”屬于報復行為,必須立即停止。最終,王磊承諾拆除陽光房,孫廣出具書面承諾不再制造噪聲,王磊當庭撤訴。
法官介紹,噪聲污染,是指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噪聲問題看似事小,實則影響重大,嚴重時可能造成受害人精神錯亂,引發(fā)精神問題,必須予以重視。王磊因二樓平臺防止高空拋物的合理需求搭建陽光房,但未征得相鄰權利人同意,客觀上給孫廣的生活造成了不利影響,應當承擔相應的整改責任;而孫廣發(fā)現問題后,以制造噪聲的方式進行“維權”,嚴重影響了王磊的生活,已逾越法律邊界,必須堅決制止。
法官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違反該法規(guī)定,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經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持續(xù)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或者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業(yè)主在進行維權時,應當注意行為邊界,保持理性和冷靜,通過協(xié)商、調解、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問題,切忌以錯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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