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上午,郴州市少年王某賣腎案一審判決。
2011年4月28日,9名被告在手術(shù)前及手術(shù)中未對“供體”王某是否系未成年人等基本身份信息情況進(jìn)行核實,便切除了王某的右腎。手術(shù)完成后,被告人均得到數(shù)額不等的費用(系違法所得)。經(jīng)鑒定,被害人王某的傷情構(gòu)成重傷,目前左腎功能處于腎功能不全代償期,評定為五級傷殘。
郴州市北湖區(qū)法院判處被告人何偉有期徒刑五年;判處被告人尹申有期徒刑四年;判處被告人宋忠于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被告人唐世民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被告人蘇開宗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另案起訴的被告人黃龍東、楊峰、黃美、張紅杰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黃龍東、被告人楊峰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判處被告人黃美、被告人張紅杰免予刑事處罰;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何偉等九人自愿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經(jīng)濟(jì)損失1479666元(已到位),并取得被害人王某及其親屬的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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