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月20日)上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永州市原副市長張常明涉嫌受賄、濫用職權(quán)一案。
檢察機關(guān)指控,張常明利用職務(wù)便利先后為6家單位和個人在資產(chǎn)收購、承接工程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20余萬元。
檢方指控,2008年至2016年期間,張常明利用擔任上述職務(wù)的便利,為祁陽縣語溪水業(yè)有限公司、文麗華等6家單位和個人在資產(chǎn)收購、承接工程、開展業(yè)務(wù)、費用減免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20余萬元,其中最大的一筆系楊林民、陶海瓊贈送的一套位于北京的房產(chǎn)。
張常明聲稱,當時陶海瓊只是借了其妻子陳志玉的身份證來購買房產(chǎn),不過,他卻不能說明為什么登記時會放在其女兒張某名下。除此之外,檢方還指控張常明利用職務(wù)便利,直接收受他人錢財、或以低于市場價格購買房屋、車庫等方式進行受賄。
由于張常明對檢方指控的6筆犯罪事實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異議,庭審中主審法官決定逐筆核查事實。因案情重大復(fù)雜,法庭宣布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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