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不少人礙于面子,甚至在“連帶保證責任”和“一般保證責任”都不能區(qū)分的情況下,便為親友擔保借款,結(jié)果因此“背鍋”。
明年,隨著民法典正式實施,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將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近日,記者采訪了株洲市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助理檢察官余偉,對此進行了解讀。

2009年7月,胡某因為資金需要,經(jīng)李某介紹,向易某借款135萬元。胡某向易某出具了借條,而且李某在借條上承諾自己會協(xié)助易某回收借款。但因為這筆借款是李某介紹的,易某便要求李某在借條上加寫“擔保人”。于是胡某在李某知情的情況下,給借條上李某的名字前加寫了“擔保人”。2009年10月,胡某因涉嫌犯罪到攸縣公安局投案自首。2009年11月,胡某因涉嫌集資詐騙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3月,胡某因集資詐騙罪,被株洲市中院依法判決服刑。易某便將胡、李二人起訴至了法院,要求二人償還135萬元借款,并承擔利息。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是本案借款合同的保證人,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余偉介紹,原《擔保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借條上李某的名字前加寫了“擔保人”,但又沒有明確是哪種保證責任,所以李某要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雖然當債務人無法還款時,不論是哪種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要進行償還。但實際操作中,卻不是這么簡單。”余偉告訴記者,如果是“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一并承擔清償責任。而如果是“一般保證責任”,債權人必須先要求債務人承擔還款責任,在債務人無支付能力之后,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實際操作中,有一些債務人會故意隱藏、轉(zhuǎn)移資產(chǎn),造成名下沒有資產(chǎn)的假象。或者,債務人的資產(chǎn)非常難以變現(xiàn)。當出現(xiàn)上述兩種情形時,如果保證人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且名下有資產(chǎn)可以執(zhí)行,法院可以直接向保證人進行執(zhí)行。事后,再由保證人起訴債務人追償。余偉表示,日常民間借貸中,很多保證人在出具擔保承諾時,都是因為法律意識淡薄,或是礙于面子,以至于沒有約定擔保方式。而民法典的新規(guī),不但更能體現(xiàn)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降低了保證人承擔的風險。以本案為例,如果依照民法典的規(guī)定,李某應該為一般保證責任,不應該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余偉還指出,民法典施行以后,債權人如果希望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時,應要求保證人明確注明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民法典第686條規(guī)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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